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ND
小编丨施亚娟
视频丨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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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34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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