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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 微博大V发博贬损前同事,没指名道姓也犯法!

上海青浦法院 案件聚焦 2022-05-15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发布微博贬损前公司同事的名誉权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博主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博主删除涉案微博,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不少于三十日的置顶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证费21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今天,青小法就和大家聊一聊“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张三与博主曾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商标权事宜产生纠纷。在博主诉张三侵害商标权案件诉讼期间,博主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微博,称以前公司里的Jack抄袭、骗钱、做缺德事等,内容还包含了其他侮辱性词汇。张三的英文名就是Jack,张三认为博主发布的该条微博存在对其侮辱、诽谤的情形,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诉至法院,要求博主删除涉案微博信息,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18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原告张三诉称

庭审中 来自张三 weibo.com



Jack是他长期使用的英文名,在相关工作文件中均可体现,博主及业内同事均知晓此事,故涉案微博指向性明确。在发布涉案微博时,博主的微博账号粉丝量约为50万人,而截至庭审时,粉丝量约为100万人,其中不乏大量行业内大V,这也与张三的客户范围高度重合,故涉案微博不仅受众范围广,对张三在行业内的评价更是造成恶劣影响。其并未抄袭,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一审法院驳回了博主全部诉请,二审尚在审理中。


被告博主辩称

庭审中 来自被告 weibo.com



涉案微博账号确实是其注册并持有,他也发布了涉案微博,但内容并未提及张三大名。Jack是常见英文名,微博上也有很多叫Jack的用户,大部分微博粉丝不会将Jack与张三联系起来,且涉案微博仅一人评论,故该微博影响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侵权。虽然侵害商标权案件仍在审理中,但其认为张三就是抄袭,故不同意张三全部诉请。



➤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博主发布的涉案微博截至庭审当日阅读量约8万,影响较广泛,客观上容易使他人对张三产生误解,其言论已经超过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具有贬损张三名誉的性质。虽然涉案微博内容并未明确指出张三姓名,但鉴于两人曾为共事多年的同事关系,必然存在部分共同的社交群体,必然会对张三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张三名誉受损,故法院确认博主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博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博主删除涉案微博;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发表不少于三十日的置顶声明,向张三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张三公证费21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官说法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自由也有相应边界,即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以过激言辞宣泄情绪,即使是含沙射影、未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倘若足以使他人借此判断系指向生活中的特定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各大网站、论坛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言论的平台,但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开放性,一旦在网上发布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其负面影响很可能呈几何级增长,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因此,人们在发表言论时要恪守法律、谨言慎行、文明用语,即使在生活中发生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进行交涉和处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来源丨上海青浦法院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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