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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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小编丨施亚娟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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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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