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 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民法典“金”剧场
入职时,公司发了工作手机作为内部福利
员工使用该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
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公司是否可以收集、利用呢?
一
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
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
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法官提醒大家,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稿件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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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丨赵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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