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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来了!疫情期间社区团购十问十答

卓越浦法社 案件聚焦 2022-05-15


为抗击突如其来的疫情,城市按下了“慢行键”,我们的生活、工作、出行等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全民抗疫的艰难时刻,有一批可爱的人挺身而出,在自助中帮助他人。他们以手机为武器,以小区为阵地,以手速为大招,带领“团员”们纵横捭阖、全力驰骋。他们就是蔬菜“团长”、粮油“团长”、米面“团长”、水果“团长”......



疫情背景下的社区团购,彰显了城市陌生人之间的温度,但也存在许多易踩的“雷区”。如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又能做到在家安心团购?这份疫情团购指南请收好。







社区团购是居民借助互联网媒介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托社区和团长社交关系实现以生活用品为主的商品流通的新零售模式。根据团购模式的不同,可将团长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参与型团长;团长以卖家身份参与到交易中,直接向团员提供商品或服务,团长兼具商品销售者及团购发起人的角色。二类是间接参与型团长;团长在交易中扮演“中介”角色,团长一方面对接商家:发布商家、货源信息,与商家进行商谈、发送订单等;另一方面对接团员:收集团员的团购需求,代为收款、支付货款、收货等。目前,实践中多数团长属于第二类即间接参与型团长。




在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长兼具商品销售者及团购发起人的角色,团长和团员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团长是出卖人,而作为社区居民的团员则是买受人。



在间接参与型团购中,一般情况下,团长发布团购商品信息至微信群等平台,团员则根据所需通过微信群接龙等形式,以表示商品购买的真实意愿,之后团长按照团员指示购买商品、代为付款、收货分发等。这种模式下,团长与团员之间通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团员是委托人,团长是受托人。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此类情况,团长与团员之间并未就委托购买物资达成合意,团长专门负责提供购物信息,促进销售方与团员之间的信息交互,则类似居间行为。此外,若团长与团员均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团长主要出于道义自愿帮助他人,则亦可类推适用好意施惠行为。



疫情期间,彼此守望相助,值得鼓励。为防止好心办坏事,团长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务必核实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团长应核实销售者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联系方式,确保团购有真实货源存在,保护团员合法权益。


第二,务必保存聊天、转账等记录。如果团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述证据不仅可帮助团员维权,而且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团长以此可主张免责。



第三,务必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商品的安全性,团长应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如果因相应过错导致所购产品存在价格、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时,团长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团购方便了生活,但作为团员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核实团长身份。疫情当下,有不法分子趁乱实施欺诈,以团长身份发布虚假信息。团员应核实团长是否为本小区业主或其他愿为小区业主服务之人,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第二,根据实际需求理性下单。团员应仔细了解商品信息、立足生活实际,避免冲动下单、盲目下单。



第三,提前确认能否退、换货。为防止收货后不满意却无法退货,建议团员下单前与团长及时沟通,就退换货等事宜提前协商并确认。


第四,谨慎实施金钱支付行为。向团长或团长指定的第三人支付货款时应仔细核验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审慎支付团长“辛苦费”“劳务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并注意保留一切支付凭证。



社区团购中,商品销售者是团购商品的供应方,决定了团员团购的体验感。为抗击疫情、共渡难关、诚信经营,销售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应明确所售商品的合理价格,切勿价格欺诈、哄抬物价;


第二,应保证所售商品质量、数量、等次,切勿鱼目混珠;


第三,应及时送达所售商品,切勿比价跳单违约;


第四,应视货源数量现时销售,切勿盲目预售;


第五,应提前说明打包费、运费等计付方式,切勿坐地起价。


特别指出的是,哄抬物价牟利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社区团购中,志愿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当前团购实践来看,小区志愿者分类较多,与团购有直接联系的大致有三类:一是管理团购、团长的志愿者;二是接收团购商品的志愿者;三是分发团购商品的志愿者。上述三类志愿者在开展与团购相关的活动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管理团购、团长的志愿者;建议对小区团长身份、资质进行必要的核验,维持所在小区团购秩序,并要求团长做好团购商品消杀工作,协助团员与团长、销售者沟通、协调、对接等。



第二,接收团购商品的志愿者;建议对团购所配送商品进行登记、清点、查验,并适当地做好消杀工作,对团购商品进行适当的照看,防止误领、丢失或被流浪动物损坏。



第三,分发团购商品的志愿者;建议对团购商品按时配送,配送中注意核对团员信息,防止误领、冒领或丢失。对配送过程获取的团员个人信息,应注意隐私保护,防止团员身份、居住、联系方式等信息被泄露。



在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长兼具商品销售者及团购发起人的角色,团长和团员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之规定,如果团购商品未交付团员而发生丢失等,则团长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团购商品已经交付给团员,则被误领、丢失等风险应由团员自己承担。在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员与团长之间一般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疫情下的团购绝大多数是自助中的互助行为,间接参与型团购中的委托通常也是无偿的,团长并不从中获得报酬等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团长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团长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团购商品丢失、误领时,团员才能要求团长承担赔偿责任。



社区团购中,团长与团员、商品销售者一般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沟通团购细节。参与团购的各方需保存好相关聊天、通话、邮件、转账等记录。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之规定,商品短斤缺两或质量问题发生在交付前,因所购商品尚未交付完成,则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商品销售者承担,具体来说:在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长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间接参与型团购中,应由团长之外的销售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上述问题发生在团购物品交付验收后,如果是因团长分装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能由团长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因团员未及时领取,而被流浪动物等损坏,则相应责任应由团员本人承担。



疫情团购中商品不能送达,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销售者不能送达;二是小区管制无法送达;三是配送后团购商品丢失或被误领。



如果是因销售者不能送达团购商品时,在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长作为卖家有义务按约交付商品,若未按约送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间接参与型团购中,团长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协助团员退款。如果是因小区管制无法送达团购商品时,销售者已依约将商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应视为交付完成。小区内的运送如果是要求志愿者完成而非自取,则属于志愿服务(好意施惠)的一部分,在未及时配送时不应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团长通常不承担责任。如果团购商品配送后丢失或被误领时,鉴于疫情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存在检测异常的楼栋,商品仅能配送至楼门处。此时发生丢失、误领,一般情况也不应让团长承担赔偿责任,以倡导互帮互助的社区、邻里关系。



社区团购时,团长往往会收集各参团成员的姓名、手机号、住址等信息,有时还会制作表格、设置小程序等发送给小区志愿者、商品销售者或微信群内。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上述信息已构成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团长们在收集、使用上述信息时,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为限度;不当收集、使用、公开上述信息,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团长们在使用个人信息时也应做好匿名处理,例如隐去手机号后几位、因分发商品而给志愿者纸质信息等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对于团购需提供的不必要信息,团员也应持有审慎态度。



东边日出西边雨

疫情无情人有情

让我们携手守护我们的城市

让团购释放它的城市温度

让团长带领团员们冲破阴霾

踏向惠风和畅的春天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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