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拿提成的“团长”注意了,这些法律责任你要知道

案件聚焦 2022-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民庭



近期,上海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在解决居民的物资采购问题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市民吐槽这其中的糟心事,如团购后商家杳无音讯、商品久拖不发、团购商品以次充好、质量不达标、“团长”或者商家肆意哄抬物价等。



今天,小编整理了社区团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团友”和“团长”提供参考。


01

疫情期间社区团购法律关系的变化

此轮疫情发生前,社区团购通常为“预售+自提”的模式,即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网络聚合相同订单需求的方式进行预售,获取需求信息后再组织物流,将商品批量送达社区自提点,由合作门店或“团长”组织协调用户自提,典型的如“美团优选”、“多多买菜”等。

此时交易的双方是消费者和平台,平台应该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销售者责任。2022年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也存在诸如自提点的运营方“团长”个人或者门店,他们与平台之间存在委托或者承揽等法律关系,但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类团长只提供货物的自提服务,一般不对消费者独立承担责任。

上海此次疫情爆发后,社区团购的模式也发生了新变化,“团长”的角色变得更为积极主动,主要表现为由“团长”联系供应商确定货源,再利用微信群等形式“开团”,那么疫情期间“团长”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责任呢?


02

“团长”的法律责任


探讨“团长”的法律责任

要区分“团长”的行为是无偿还是获益



1无偿志愿服务型

疫情期间众多组织团购的“团长”本是志愿服务,组织团购是无偿的,不存在获取中间利润的行为。这种基于邻里之间守望相助的团购行为,当事人之间如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则一般构成情谊行为。部分情形下,“团长”与团购居民之间也有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的可能,但是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也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所以在“团长”无偿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更多的是承担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角色,“团长”只要以审慎的态度履行好经营者信息核实、货物审查、消费者信息保护等责任,本身也不存在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等行为,则“团长”不需要向“团友”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2非无偿服务型

当然社区团购中有些“团长”从事的是有偿居间行为,或者从中赚取相应的利润,或者说这些“团长”本身就是商品的分销商,此时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团长”角色发生转变,构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

如果“团长”从事的是有偿的居间行为,则“团长”属于中介人,承担中介人的义务

如果“团长”本身就是商品的销售商或者分销商,此时的“团长”实际上是商家,应该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另外,如果出现虚假团购,团长圈钱跑路等情况,此时“团长”可能涉嫌刑事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03

社区团购“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果存在商品以次充好、久拖不发、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等情形均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对此,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货物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责任

当然在疫情期间更为直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是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也严厉查处了一批肆意抬高商品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广大市民朋友也可以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进行举报。


04

对社区团购主体的建议

对于广大“团长”,我们呼吁在团购时以审慎态度做好货物的核查工作,同时考虑到小区最后100米的运输压力,尽量选择一些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开团,避免为疫情防控志愿者带来过多的运送负担,同时避免给疫情防控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对于社区团购平台,此次疫情使得许多社区团购平台打开了知名度,可以预见在疫情结束之后会有一批用户沉淀下来,要想赢得消费者的持久青睐,平台更应该把握好产品的品质,应当建立与消费者稳固的信任关系,因为,只有诚信才是生意的“金字招牌”。


对于“团友”,建议大家理性参团,非生活必需品尽量不要参团;参团时,选择背景较为可靠的平台或商家,并核实“团长”身份;参团后,注意固定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旦出现负责人失联、商品久拖不发、产品质量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消保委等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最大程度捍卫自身的权益。

稿件来源:金山法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郭南一

往期推荐

在买菜团购群内“抢红包” ,抢完就溜?抓!

▲ 点击查看原文

两男子伪造防疫车辆通行证及公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点击查看原文

疫情期间微信被冻结无法抢菜怎么办?来看法院怎么做

▲ 点击查看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