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郭南一
视频丨冯家琳
往期推荐
民法典(487)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 点击查看原文
民法典(486)关于迟延承诺的规定
民法典(485):承诺可以撤回吗?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