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小失大!男子带猫坐公交殴打司机妨害安全驾驶获刑

案件聚焦 2022-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杨浦法院 Author 杨浦法院




公交车是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乘客的一言一行有可能影响整车人的安全。近年来,乘客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干扰车辆正常驾驶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加以规范,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江路蔡伦路站搭乘公交车,行驶途中因其携带的宠物猫持续发出噪声,张某某先后与公交车乘务员、乘客发生争执。当日19时许,该公交车行驶至杨浦区长阳路黄兴路口时,被告人张某某走至驾驶位旁,与驾驶员老刘(化名)发生争执,并用左手手掌拍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老刘头部。

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老刘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暴力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1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为加大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后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了两种犯罪行为。


第一种犯罪行为,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种犯罪行为,即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本案例中,被告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第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本案被告人的深刻教训提醒社会公众,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树立文明乘车意识、强化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冲动,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王雪


往期推荐


黑心超市老板加价50—300%!抓!▲ 点击查看原文


2名男子伪造通行证卖菜 导致疫情传播被抓▲ 点击查看原文


民法典(491):网上购物合同何时成立?▲ 点击查看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