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侮辱救火英雄,判了!

SMG案件聚焦 案件聚焦 2023-09-25



声誉、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关乎着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公民享有对自身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救火英雄的名誉权纠纷案。



2020年12月31日,大力在上海的某处公交车站张贴了两张标题均为“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大字报。内容涉及的却并非张先生个人,而是其亲戚。大字报中写着他们是“披着羊皮的恶狼”等明显侮辱性字眼。而这处公交车站刚好就在张先生家附近。张先生得知此事后,将大力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力明知张先生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仍为博眼球故意张贴具有明显侮辱性字眼的字报,大力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名誉权,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大力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大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大力认为自己张贴的字报内容不存在侮辱诽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张先生表示字报所写内容均与自己无关,但张贴的标题却使用了自己的名字,“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如此字眼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因其救火行为曾获得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授予的“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称号。而大力也表示其在大字报上写的事情均与张先生无关,只是涉及其亲戚。


上海一中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大力确于公交车站处两次张贴了标题均为“上海救火英雄张xx背后肮脏的故事”的大字报,且大力确认其所写内容与张先生并无关系,只为用“救火英雄”博人眼球。对此,大力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背后肮脏的故事”等词汇诱导公众对因救火事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张先生产生误解及议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已经构成对于张先生名誉的侵害。

其次,即便大字报所提及的事件与张先生并无任何关系,但张贴内容提及的人物与张先生是亲戚关系,对听闻该大字报内容的大众而言,难免心理上牵连产生出对于张先生的负面印象。在张先生因救火行为被授予诸多荣誉、社会评价本身较高的情况下,大力所写内容的影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亦构成对张先生的贬损及侮辱,对其名誉及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大力在一审中明确拒绝当庭向张先生道歉,且其在二审中表示下次换个名字再贴,其主观上始终未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存在较大的恶意。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熊洋

民事庭

法官助理


以 案 释 法

本案中,大力与张先生之间并无个人恩怨,大力却为达一己私欲,借救火英雄张先生的知名度,以博眼球的方式张贴不当言论,随意损害他人名誉,行为实属严重不当,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先生曾因英勇救火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其精神值得敬佩与传承,其尊严亦需法律捍卫与维护。以司法对其名誉进行坚决保护,是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和体现。


法治社会下,公民要对其言行负责,应当智者以法护身,勿做愚者以身试法。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通过正当途径妥善处理或请求救济,同时约束自身言行,注意措辞用语,切勿以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及损人不利己的方式表达诉求,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姚卫华

值班编辑:李丹阳

初审编辑:汪菲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王雪



往期推荐


【看·法】倒卖保供车辆电子通行证!7人被抓!▲ 点击查看原文


上海虹口法院受理三起涉疫情刑事案件▲ 点击查看原文


民法典(50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点击查看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