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滑板车绊倒人 侵权了吗?
13岁的少年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
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摩擦?
老人认为少年的滑板车把她绊倒
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如何评判侵权行为?
少年是否应该赔偿老人损失呢?
案情回放
2021年元旦假期,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古镇迎来客流高峰,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张奶奶与推着滑板车的13岁少年小浩相遇,张奶奶倒地受伤,共花费8万多元,将小浩与其父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诉称,自己与家人在古镇闲逛,突然被小浩的滑板车绊倒,致使自己受伤,自己并无任何责任,被告小浩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辩称,张奶奶受伤并非小浩造成,是原告自己选择跨越滑板车,在这过程中被滑板车绊倒,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不应该由小浩承担责任。
原告的摔倒原因?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争议很大,事发现场又处于监控盲区,原告家属及被告均未看到原告的摔倒过程。有一名在现场的保安目睹了事发经过,法院调取了其谈话笔录。
看到一个小孩子推着一辆滑板车停在路上,一个老阿姨准备从滑板车上面跨过去,一只脚已经跨过去了,另外一只脚在跨过去的时候,被滑板车的后轮绊到一下,随后老阿姨便摔倒了。
被告是否有过错?原告张奶奶认为,在人群密集的人行道上滑板车是极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即使小浩不能预料,其父母也应该预料到,被告至少具有过失。
被告小浩及其父母认为滑板车旁边有足够大的空间供人通行,原告在明知自己腿脚不便的情况下,仍选择主动跨越滑板车,这是一个瞬间动作,旁边的人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滑倒是张奶奶自主选择的结果。事发时小浩双手握着滑板车车把,站在一旁等待父母,对身后张奶奶摔倒的经过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
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小浩正扶着滑板车站在原地,并未走动,原告被滑板车绊倒。绊倒的原因双方均不清楚,事发现场无监控,但有执勤的保安目睹事发经过。根据公安机关对执勤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可知,原告是在跨越滑板车时被后轮绊倒。
事发当天古镇人流虽多,但原告未能举证古镇不允许滑板车进入。当时小浩站在路上,其本人及滑板车均处于静止状态,原告采取跨越滑板车的方式绊倒受伤,自身存在过错。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方面认定。同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需要对此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需要家长悉心呵护和正确引导。在公共场所活动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在因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时,要审查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的行为的过错程度。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而未成年人没有过错,不应追究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稿件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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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丨张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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