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无力归还怎么办?
引言
受疫情影响,一些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收入减少,甚至出现房屋贷款断供的情况。近期,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四》问题4的相关精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多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在保障贷款人权益的同时,给予借款人合理宽限期,从而努力实现利益平衡和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主审法官
韩亮
商事审判庭 审判长
法律硕士
本文作者
戴凌玉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案情简介
被告贺某为购买房屋,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于2010年1月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实际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40年1月28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亦如约按期还款。但自2021年8月起,被告出现逾期还款,原告按照规定一直对其进行催收,但被告还款意愿差。截至2021年11月9日,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万余元、利息1万余元。
因催讨无果,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房屋借款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75万余元;并且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的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索。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因为疫情原因,其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因疫情封控在家后,被告的情况更是持续恶化,难以按期还款。因被告非恶意违约,请求原告给予宽限,待被告还清所拖欠的借款及逾期罚息后,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如被告在宽限期内归还自2021年8月至今拖欠的借款及利息,被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履行。如宽限期过后,被告仍不能正常还款,则解除合同,原告有权处置被告的抵押物房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该案件系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在借款人连续多期逾期未付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违约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一次性偿还贷款,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四》,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因此,被告仅以疫情影响其收入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若该案不能达成调解,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房产可能会被拍卖以清偿欠款。
考虑到被告有积极履行的意愿,且确因疫情对其个人收入产生影响,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调解和释法析理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适度调整了住房按揭贷款的信贷还款安排。
除上述案件外,宝山法院近期还调解了其他多起因疫情导致房屋断供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避免“抽贷”“断贷”情况的发生,平衡疫情影响下金融交易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稿件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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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小编丨赵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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