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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33)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

案件聚焦 2023-09-25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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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小编丨施亚娟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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