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儿子并非亲生,一纸诉状要求亲子鉴定,法院怎么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民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如下:
你应当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在不影响儿子XXX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征得其本人同意,多与儿子XXX相处,主动增进情感联系和沟通交流,关心、关注、关爱儿子XXX的生活学习和身心成长。努力引导、培养XXX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6月27日上午,在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宣判后,法官唐若愚并没有如往常让当事人直接离开法庭,而是向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官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
这是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金山法院首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此次,金山法院共向两起家事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4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2对父母接受人民法院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
案件一
父亲无证据怀疑儿子并非亲生
李先生就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儿子目前已经10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母亲周女士陈述,儿子在知道父亲李先生起诉后,心情不佳闷闷不乐,和继父的关系也不太融洽。
△社工与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帮助李先生和周女士改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金山法院向李先生和周女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金山工作站的王文梅社工和张园社工参与对李先生和周女士的家庭教育指导,开展面对面、一对一辅导,解答他们对子女教育的困惑,围绕构建良好亲子关系等方面进行指导,并且今后半年时间内,将每月对李先生、周女士对儿子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回访跟踪。
案件二
夫妻离婚却都不要亲生儿子
此后,王先生将两个儿子带走交给自己母亲照看。现王先生起诉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都要求次子小嘉随对方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父母均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王先生和张女士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均以各种理由不主张次子小嘉的抚养权。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难以支持王先生的离婚诉请,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后,王先生和张女士对次子小嘉抚养问题的态度让法官倍感担忧。父母闹离婚,孩子原本就是最大的受害者,更何况现在两人还都不愿意抚养小嘉。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孩子以后的教育和生活又该如何安排?
△社工与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为了帮助王先生和张女士正视子女抚养问题,改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金山法院向王先生和张女士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了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金山工作站的张雪婷社工和彭燕社工对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通过面对面,一对一的辅导,分析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解答他们的疑惑,并且在今后半年内,将定期就王先生、张女士对两个儿子的抚养和教育情况进行回访,监督他们切实增强家庭责任感,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责任。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第一任老师,不仅仅只是满足孩子的吃穿住行,更多的应当是用正确的方法和自己的言传身教去影响孩子,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即便父母分居或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双方应当管控分歧,不能因为父母的矛盾而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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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父母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除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人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文 | 唐若愚 何玲春
图 | 陆烨波
来源:金山法院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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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丨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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