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被采集人脸信息?法院: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朱泾法庭
是因为售楼处有人脸识别系统
售楼处为啥要用人脸识别系统?
据说是为了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以便判断佣金应该发给谁。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房产中介、分销商、开发商围绕客户佣金争执不休,提交的证据竟然是该客户的人脸信息。
浙江一房地产开放商在本市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委托某公司作为该商品房项目的分销商。为了增加销售业绩,分销商又委托一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
分销商与中介签订了《分销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个月,双方约定的佣金标准为浙江某市以外的客户为每套6万元,本地客户则为每套5万元。此外,双方还签署了《暗佣协议》,在合同佣金的基础上根据所售房产的面积再给与相应的佣金补贴。2020年12月,中介公司带看一组客户并代理销售成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于2021年1月就此套房产正式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至此,中介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了销售代理义务,分销商应支付相应佣金。
然而,分销商并没有依约付款。久拖不决后,中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中介公司认为-
其作为受托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所推荐客户为非本地客户,且根据《暗佣协议》约定的佣金补贴,分销商应依约共支付其6.5万元的佣金。
-分销商则辩称-
该组客户是其一直在跟进,并非中介公司开发的客户,并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的报备和到访记录。此外,开发商也一直未向其结佣。
开发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也提供了明源系统客户信息,证明该客户属于报备前来访,是开发商自己开发的客户,故不与分销商结算佣金。
客户究竟是谁开发的?
什么是“明源系统客户信息”?
- 法院经审理发现 -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带看客户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且相关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已经完成《分销代理合同》《暗佣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前述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双方均应恪守,分销商应该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分销商支付中介公司佣金6.5万元。
案件审结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且分销商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过,承办法官认为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可能侵犯众多看房以及购房客户的个人信息,故向开发商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手续;做好采集事项的告知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开发商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复函表示已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业务整改。
01
人脸识别的安全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的基础支撑是“人脸”这一重要而特殊的生物信息数据,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人脸信息使用得好、储存得对,生活就能顺畅高效;人脸信息被不当获取、非法泄露,将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02
人脸识别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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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03
如何保护我们的“人体密码”?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我们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对需采集人脸信息的软件、物业以及其他方面,我们应慎重对待。如果生活中遭遇强制性人脸识别的,例如人脸识别作为进入小区唯一的验证方式,对于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并要求小区物业提供门禁卡等其他合理验证的方式。此外,如若未经本人同意,人脸信息已经被收集使用的,信息处理者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在侵权责任框架下,我们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人脸信息并赔偿损失。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来源丨上海金山法院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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