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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退休了,误工费到底赔不赔?

虹口法院 案件聚焦 2023-09-25


交通事故中,

常常出现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

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往往

以受害人已过退休年龄,

不能再从事正常工作为由,

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

从而不认可受害人误工费的真实发生。

那么,

退休人员误工费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法官为你以案说法


退休后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要赔吗?

基本简情:

原告:张某,女,57岁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

被告:某出租公司驾驶员陈某

被告:事故出租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21年12月3日,陈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退休老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后,张某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将陈某及其所属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建议休息期为210天。张某诉请中,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还主张三被告赔偿误工费18000余元。


审理过程:

审理中,张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①所在街道出具其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证明,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就业补助等;


②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显示其目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③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为其所在唱吧驻场歌手,每天上班,工资每天3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车祸受伤后,未去唱吧上班,工资停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张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某唱吧担任歌手,其并未享受过退休待遇,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公司虽持异议,但并未举证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法院依据依法核实的事实,确认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


现张某因系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而主张按照2021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计算误工费,于法不悖,遂予以了全额支持。


判决后,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事故发生前曾担任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伤后主张误工费,应否支持?

基本简情:

原告:李某,女,66岁

被告:某配送站点所属公司

被告:某配送站点外卖员钟某

被告:某外卖配送平台


2022年6月18日,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超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两车刮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出院后,双方对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外卖员钟某、其配送站点所属公司和某外卖配送平台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建议休息期为270天。李某诉请中,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还主张三被告赔偿误工费45000余元。


审理过程:

审理中,李某提供了如下证据:

其担任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其中两家已注销,另一家于事故发生后成立)。


三被告则辩称,事故时李某66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工作及存在误工损失,故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履行职务造成的侵害第三人的权益行为,应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外卖配送公司虽持有异议,但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要求保留对钟某追偿的权利。鉴于已确定本案赔偿义务主体,且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纠纷,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仅提供其作为已注销的两家公司及事故后成立的一家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并无其他有关收入状况的证据佐证,无法充分证明其退休后仍参加劳动以及存在相应误工损失,因未达到初步证据标准要求,或者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即使法院判决也是很难支持其误工费。从双方达成的调解金额看,李某庭审中诉请主张的赔偿总金额,实际上系扣除了主张的误工费金额。




法官说法





◆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


◆ 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非划等号,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最终判定应否支持误工费及数额。


◆ 前案中,张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事故前确在从事酒吧歌手工作,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其收入不固定且均为现金结算,在其未提供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予以支持。


◆ 后案中,各方最后虽以调解结案,但审理中对于李某误工费主张还是需要认真审查。仅凭其事故前后担任公司法人的身份,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其具备劳动能力及确有工资收入的事实,其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基础与依据,即使判决亦难以得到支持。



作为退休人员的受害者误工费能否成立,以及法院支持多少误工费数额,需要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误工费并不受年龄的限制。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是以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并无年龄限制;且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系对其劳动能力认定和限制。


从现实情况看,退休后仍具有劳动能力并继续参加工作并获得报酬的老年人不在少数,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受害老年人是可以主张误工费的。


二、应以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

实践中,对于误工费主张,侵权人或保险人通常以受害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抗辩,但两者并非因果关系,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必然导致劳动能力丧失。


所以,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受害者无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对方抗辩意见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法院需要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相关事实综合考量,若查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确因无劳动能力或因病、残疾或年老等因素,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误工费不予支持。


三、准确理解实际收入减少的认定标准依据。

首先,误工费必须是劳动收入。误工费系劳动能力受损的代价,非劳动收入不包含在内,比如财产性质收入、政府转移性质收入等,这些收入并非劳动能力价值的完全体现,误工费中应予扣除。


其次,误工费实行差额赔偿、定型化赔偿相结合方式。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以其实际收减少的差额判定误工费数额;如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对确有从事工作但不固定且无法提供收入状况的,亦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无法认定受害者退休后仍参加工作且无法提供收入状况的,原则上误工费不予支持,这与非退休无业者应有所区别,比如对于失业者、无业者、家庭妇女等特殊人群,并非一律免赔,应结合具体案件酌情考量。




法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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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稿件来源:虹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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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小编丨郭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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