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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105):关于收养程序的规定

案件聚焦 2024-03-02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潘文婷

视频丨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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