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伤辱母者”案,须先问警方过错丨凤凰评论
如果警方的责任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就不能任由公民被非法拘禁而置之不理;如果法律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就不能鼓励公民面对暴力压迫和凌辱逆来顺受。
文丨张弘
对于舆论高度关注的“刺伤辱母者”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了最新回应,并派员赴山东全面审查此案。希望能尽快将此案真正纳入法治轨道,抚慰民众对于正义的焦虑。
在这起案件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此前地方法院判决此案时,称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认定正当防卫,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已经上诉。
在我看来,一审判决明显忽视了案发情境和案发性质,更重要的是,对于此前的警方过错和法律保护缺位视而不见,因此做出了悖于情理的判决。
首先,在事件的起因上,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合法年息36%的上限,而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在两年不到的时间,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因此引发此案。按照国家最高合法年息上限36%计算,以两年计,借入135万元,两年应得为232.2万元。即使按照一年后本息合计转存计算,吴学占第一年本息所得合计为183.6万,183.6万元加上第二年36%的合法年息计算,合计所得为249.696万。而苏银霞借款不到两年,此前已经付出了254万元的代价,吴学占的所得,至少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年息上限额度4万多元。仅仅因为苏银霞无力偿还最后的17万元,而采取了暴力逼债。
其次,在事件的过程中,涉黑人员吴学占、杜志浩等违法在先。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4月14日下午4时许。逼债人员杜志浩一行约十人,在苏银霞的公司办公楼门口堵门。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不许出门。当晚8点多,杜志浩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逼债人员把三人围住。杜志浩一直用各种脏话辱骂苏银霞,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并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显而易见,吴学占、杜志浩等人采用的逼债方式,不仅在行为上逐步升级,而且大大超越了经济纠纷的范畴,其性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这些恐吓和暴力实施人身侮辱等行为,已经给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造成了巨大的恐惧和心理压力。
第三,在事件的处理时,警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当晚22时13分,接到报案的民警进入办公楼。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杜志浩作为交通肇事逃逸者,公然暴力逼债居然没有被警方控制,这是警方过错之一。苏银霞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而且和儿子在自己的工作场所被非法拘禁几个小时,警方不仅没有制止杜志浩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且没有保障苏银霞和于欢的人身安全。这种处理方式,既是对杜志浩等涉黑人员违法行为的纵容,又在客观上进一步将苏银霞和于欢推入了孤立无助的状态,这是警方过错之二。正是在孤立无助的状态之下,于欢才反抗杜志浩等涉黑人员的暴力凌辱。
在本案中,涉黑人员吴学占、杜志浩获取暴利后仍不餍足 对苏银霞和于欢母子从暴力逼债到围堵公司,从非法拘禁到人格侮辱,法律听之任之,警方无所作为。当自己和母亲的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当母亲的人格和尊严受到极端的侮辱时,而警察却没有保护。
在当时的情境下,于欢的选择只剩下两种:1.在遭受非法拘禁的情况下,继续忍受杜志浩等人对自己和母亲的凌辱。但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确保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无虞;2.奋起反抗以求得自保。在主观上,于欢并非刻意行凶,只是在警方无所作为、孤立无助之后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后,才捅伤4人;在客观上,于欢在自己的工作场所无法退避,只是为了摆脱自己和母亲被非法拘禁,失去自由并遭受凌辱的处境。
如果警方的责任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就不能任由公民被非法拘禁而置之不理;如果法律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就不能鼓励公民面对暴力压迫和凌辱逆来顺受。
在判决此案之前,必须首先考虑到警方的过错和法律在高利贷问题上对苏银霞保护不力,以及涉黑人员吴学占、杜志浩等违法在先的具体情境。显而易见,一审判决没有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包括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权利,而且它在客观上会纵容黑社会人员非法逼债时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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