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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丨凤凰网评论

2018-02-02 杨不过 風聲評論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杨不过

一桩离奇的乡村“轮奸”案,十年后才轮到舆论大哗。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某秋(媒体报道化名汤兰兰)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日前,当地官方回应指个别人员“企图翻案”,并表态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来源:澎湃新闻)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抓人的是公安机关,公诉的是检察机关,判决的是法院机关,汤兰兰是刑事案件的报案人和受害人,其本人在所涉案件审判结束后的去向并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在于当地司法机关需要澄清舆论的几个疑虑。


1.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性侵幼女案的认定,最扎实直接的可能是体液鉴定等客观证据,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接触(以及接触的程度)。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无法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控告以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便成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问题在于,汤案多名被告表示遭遇刑讯逼供,而且本案被告人中有两人存在“零口供”定罪的情况,嫌疑人供述与刑讯指控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是汤案当事人“依法申诉”首先有待求解的问题。本案中“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其尸检鉴定书载明“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这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样需要汤案侦查、审理之外的独立部门尽早介入,进行深入核查。


据称,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日前已约见汤案申诉律师及两位当事人,“依法申诉”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地方几级侦控审部门事实上已与汤案复查产生直接利害关键,“企图翻案”之类的说法实应更克制。


2.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


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本案当中作为关键证人的汤兰兰干爹和干妈其证言事实上存在无法印证、彼此矛盾之处。干爹王某朝作证称,汤兰兰母亲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奸的事”,而干妈李某云证言对此表述却并不一致,报案次日说的是“早在9月底就知道”,检方询问时,却称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奸一事”。


不仅如此,汤案卷宗中还有两份日期相同、医生署名相同但检查结果相反的孕检报告,在客观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孕检报告作为关键证物司法实有必要做更审慎核查。


存疑的B超单(来源:澎湃新闻)


3.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媒体爬梳兰兰案审理过程,仍然存在多份证据并未呈堂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汤兰兰几次电话其亲属,声称“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但相关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是刑诉法对侦控审三方提出的一体要求,有证据未入卷甚未呈堂将直接影响司法的最终裁量。这一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亟待司法机关回答。


这三个疑问理应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不仅关涉汤兰兰本人的正义能否得到伸张,也关系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维护。法律应该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同样也应该注意不要成为别人利用报复的工具。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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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锦雄

版式编辑:陈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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