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能亮丨政府投资条例,助力打造服务型政府

杨国英 風聲評論 2019-08-27

今天中国的经济,已从投资拉动型转变为内需提振型和创新激发型,其所对应的,均应该是服务型政府,而不应该是经济型政府。

文丨 杨国英

日前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标示中国公共政策价值导向的变迁。

《政府投资条例》从2001年起草,到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当下的正式出台,前后跨度近20年之久。

所谓《政府投资条例》,其核心诉求是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约束政府的投资冲动、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健全政府的投资决策、强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简要概括就是,投什么?怎么投?怎么决策?怎么管?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公共领域项目,而非市场化经营性项目。而公共领域项目涵盖的主要范围,则是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也就是说,即便是可以投资的公共领域项目,政府也要量力而行;二是“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其含义是,即便是公共领域项目,也不是只有政府可以投资的自留地,其他投资主体,如民营资本等,如果有兴趣参与投资,也应该平等对待、不能人为设置不公平的投资准入条件。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在过去若干年,在不少地方,政府投资基本上都是市长(或书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政府投资盲目追求“高大上”,一些城市新区的空城、鬼城因之而来,机场年年亏损。

而现有《政府投资条例》则对这种过往的政府投资乱象,在制度和流程层面正本清源,“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换言之,今后市长不是拍了脑袋就管用,不是拍了脑袋项目就能启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必须走完整个合规程序的。

此外,即便是走完合规程序,而且所投资的项目,也属于公共领域项目,政府也具备项目投资的资金实力、不需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也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的表述,备受关注。在过去,只要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报批了,完全不考虑投入成本和效益的平衡。现在,投资概算不再是橡皮筋了,要对其强化约束力了,投资概算与投资决算如果有偏离、尤其是投资决算明显超过投资概算,不仅项目决策人(比如市长)有责任,而且参与项目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也同样有责任。

《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明确,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二是微观上的“管”,《条例》第五条要求,“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全部环节,包括项目的建设条件、资金安排、投资概算、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等等。

在中国经济从高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之下,此次《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无论是从约束政府投资冲动、扭转政府政绩观、压缩政府负债的角度,还是从政府职能结构性调整的角度,均堪称意义重大。

《政府投资条例》之所以延拓长达近20年之久,问题的关键在于,过去的经济是投资拉动型经济,而投资拉动型经济对应经济型政府,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今天中国的经济,已从投资拉动型转变为内需提振型和创新激发型,其所对应的,均应该是服务型政府,而不应该是经济型政府。

无独有偶。日前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制定《暂行条例》是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简言之,《暂行条例》通过保证程序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

当然,以上两个条例,都是行政法规,只是政府系统的自我约束。待时机更成熟时,可上升为法律,也就是由人大立法,体现立法走向精细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演进逻辑。


更多精彩内容

|哭诉维权|共享经济|中欧贸易|
|减税降费|营商环境|基层减负|

|政务公开|脱贫攻坚|响水事故|

|济南VS青岛|海口VS三亚|南京VS苏州|……



责任编辑:崔向升

版式编辑:李淑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