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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用解读
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法院保护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该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失去胜诉权利的法律制度。保险法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具体而言,保险法对七种保险业务予以冠名列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其中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五年;其余保险业务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二年。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事故通常为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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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