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限制
孩子,是每个家庭中的宝贝。抱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但是,小孩天性活泼好动,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不少家长给自己的孩子购买的保险中也会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那么监管机构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1999年,5万元
1999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2002年,部分城市提高至10万元
2002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未成年人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号文件执行,也就是5万元。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2011年,全国范围内提高至10万元
2010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2011年4月1日生效。通知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航空意外导致死亡的保险金额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此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限制都调整到10万元,且航空意外伤害不受10万元保险金额的限制。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
2016年,10岁以下20万,10~18岁50万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2016年1月1日生效。通知规定: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除了原2010版规定的“航空意外导致死亡的保险金额依旧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外,新通知规定了“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也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
总结
1999年,5万元
2002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10万元,其他地区5万元
2011年,全国范围内10万,且航空意外不受限
2016年,全国范围内10岁以下20万,10~18岁50万;航空意外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均不受限
设置上限原因
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大多数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都是十分关爱,但是也有个别父母为了保险金伤害孩子的案例。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父母在高额的保险金诱惑之下,将自己的孩子作为投资收益的工具,伤害自己的孩子。
通过上述规定,细心的朋友会发现,2002年原保监会下发通知是面向“各寿险公司”。2010年原保监会下发通知是面向“各保险公司”。这是因为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保险法》修订的决议,增加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所以,2010年保监会下发通知时就面向了全部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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