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长安责任保险高管薪酬下调20%,四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2019年6月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道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19﹞10号),对长安责任保险在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责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责令你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长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波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在对你公司已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两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基础上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二、责令你公司上海、山东、河南及宁波4个省(市)级分支机构停止接受责任险新业务。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5月23日
-说点保,说点和保险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