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措施怎么理解?一行两会为你逐条解读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
7月26日,北京市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工作推进会在金融街中心召开,邀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进行了逐条解读,这有利于业界更准确地把握政策,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工作措施落地实施。 |
图为会议现场。
涉及人民银行三条
第一条: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人民银行解读: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
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银行将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条: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人民银行解读: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取得该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将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所有品种的债务融资工具产品。
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第十一条: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人民银行解读: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推出并持续优化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措施。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
涉及商业银行、保险七条
第二条: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银保监会解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第三条: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银保监会解读: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的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在试点过程中,银保监会将更加注重监管的专业性、审慎性、稳定性,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引导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第四条: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银保监会解读: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第五条: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银保监会解读:2005年,国务院批准开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试点以来,已设立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积极开展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对活跃我国金融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我国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
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第六条: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银保监会解读:2019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的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服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落实规定。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银保监会解读: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的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要求,加强股东资质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合规要求,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第八条: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银保监会解读: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大部分《财富》世界500强的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营业机构,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完成后即付诸实施。
涉及证券业的第九条
第九条: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证监会解读:这是证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记者 杨林
图片拍摄 杨林
编辑 杜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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