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是伴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最开始产生于美国,随后西欧各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办此项业务。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信用保证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立了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发展同信用保险的发展是相联系的,我国目前也开设了一些列的保证保险的业务。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的义务人(被保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上的身份不同,我们把信用保证保险又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指的是权利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二)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指的是由义务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权利人(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相比,信用与保证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承保物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财务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预付款信用风险、保证信用风险和诚实信用风险等。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相比, 其风险预测的难度较大,其经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经营技术的复杂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信用与保证保险业务时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业务处理方式,比如资信调查和反担保。
(二)保险合同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
除责任保险外,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只涉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关系,,通常不涉及第三方,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在信用保证保险中,实际涉及到三方的保险利益,即保险人(保证人),权利人和义务人(被保证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只有在义务人 (被保证人) 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
(三)保险费的性质
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业务收取的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服务费或手续费。因为信用保证保险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务中得到补偿, 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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