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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他们支付800万佣金后险被法院追责,只因对方是“老赖”……

2017-03-24 广西法治日报

在收到法院协助通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后,

一公司仍向被执行人支付佣金800万元。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裁定

广西某公司在800万范围内,

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承担责任。

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

该公司主动向法院履行相关义务,

并协助法院扣留剩余执行款。

件回顾

  2016年1月,江南区法院对黄某和南宁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裁定扣留中介公司在广西某公司的佣金1900万元。黄某胜诉后,依法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江南区法院向协助义务人广西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协助内容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介公司在广西某公司的佣金1900万元。广西某公司当日书面回复法院:“因南宁市某中介公司与我公司互相负有债权债务,目前尚未进行清算,我公司将在财务部门进行清算后,协助你院扣留、提取。”

  今年2月,江南区法院收到黄某举报,称广西某公司已经与中介公司结算完毕,广西某公司已擅自向中介公司支付销售佣金800万余元。法院调查发现,黄某举报属实,遂向广西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限令其7日内追回法院扣留、提取的中介公司销售收入800万余元。然而,该公司未能按期追回相应款项。


  3月13日,江南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协助义务人广西某公司在擅自支付的800万余元范围内,向黄某承担责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该公司随后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并积极协助法院提取尚未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剩余400万元佣金。


  由于广西某公司能够及时认识错误,主动弥补相应损失,并协助法院执行剩余款项,江南区法院决定不再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擅自支付须追回

不追回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除非本案中的协助义务人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否则将要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规定,协助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广西法治日报

|记 者:魏素娟 

|通讯员:李臻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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