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新进展 | 南宁女子骑电动车被飞踹致重伤案宣判,作案者为那一脚付出10年代价!

2017-05-17 广西法治日报




发现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卓某尾随一段后突然一脚踹向曾女士,致使曾女士摔倒受重伤。



今天,这个曾轰动一时的案子终于出了判决结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配图来源:南宁晚报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15日20时许,卓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曾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在前方行驶,当跟随到壮锦大道32号“碧园第5季”小区附近时,遂产生将曾女士踹倒后抢走其挎包的念头。


随后,卓某驾驶摩托车在“碧园第5季”小区门口自行车租赁点前面路段追上曾女士,用右脚从曾女士左侧朝其胯部踹了一脚,致使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



卓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女士身边,其未能抢走曾女士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卓某于2016年9月22日在南宁市良庆区广西城市规划馆工地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曾女士摔倒在地造成其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针对网上一些认为“曾女士是小三被踹系遭到报复”的谣言,小编也曾做过澄清报道→南宁女子骑电车被踹飞案今日告破!被报复、是小三均系无端猜测


另查明,由于卓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女士造成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110416.27元、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50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卓某为劫取财物,驾驶摩托车踹倒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曾女士,致其受重伤,其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卓某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配图来源:南宁晚报


卓某无视国家法律,无端产生抢劫邪念,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将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女士踹倒,致其头部着地遭受严重伤害,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惩处。对于卓某在抢劫犯罪中驾驶的摩托车,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5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对扣押在公安机关供卓某犯罪使用的车牌号为桂AXX绿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女士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27元。


┃ 来   源:广西法治日报

┃ 记   者:魏素娟

┃ 通讯员:张海志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