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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讨债讨薪注意事项,请收好!

2018-01-08 广西法治日报

年关岁末,讨债清债忙。

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思想碰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的行为时,

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

暴力讨债、入室逼债、堵门要债、偷财抵债、非法拘禁......

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

债权人往往会由主动变为被动,

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一:侵占民宅型

案情回顾

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其4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其4人的工钱。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的工钱自己并不知情,但刘某等根本不听梁某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睡在梁某的客厅内。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离开,而刘某等人仍然不听劝告。


2009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4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各1年,缓刑各1年。

专家提醒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案例二:故意伤害型

案情回顾

河北三河市人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3年6月21日见面。当晚,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三河市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从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并对吴某进行追打。


此时有路人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趁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向公安局报案,朱某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抓获。

法院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专家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案例三:非法拘禁型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化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吴勇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还是将钱借给了他。


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法院判决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专家提醒

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偷财抵账型

案情回顾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专家提醒

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那样可能触犯法律,身陷囫囵。当遭遇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或者,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不服仲裁,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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