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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台州某品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评析

一、基本案情:

临海市某某工艺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7日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公司外贸部业务员沈XX(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于2011年1月28日离职后,到台州某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公司”)工作担任外贸业务经理工作期间,违反原某某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与该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条款,私自窃取并擅自使用其在某某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便利所掌握的外贸客户信息、产品报价信息和样品资料等经营信息,在未经某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为某品公司服务并为该公司承接大量外贸订单,给付沈XX个人业务报酬的好处,为该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无论技术信息还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均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经临海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品公司初步查明:沈XX在某品公司的办公电脑上保存并使用标有“临海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字样或某某公司特有的“JN”货号等特征的 “报价表、客户名单、客户资料、报价明细表、样品货号、客户联系方式”等(2008年-2010年期间)经营信息资料;同时还发现沈XX以“Ice Shen”英文名字和“5pin@5pin、kellychen@5pin.cn、exports@5pin.cn”三个邮箱分别与“Andre”(荷兰客户)等多个国外客户长期、多次联系、洽谈和确认外贸订单的电子邮件,沈XX所承接的外贸订单业务由某品公司生产供货。某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原也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又是沈XX的丈夫,明知沈XX原为某某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也明知沈XX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为该公司服务和牟取非法利益。某某公司要求工商部门对某品公司和沈XX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台州某品工贸有限公司是由原某某公司员工陈X,在2007年初辞职后,于2009年12月29日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并任法定代表人。与某某公司属同行竞争企业,2011年、2012年的经营额分别是16万元、789万元。 2012年12月26日,临海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品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在其公司外贸部业务经理沈XX办公室发现:1.有沈XX英文标注的名片一张,沈XX英文名为“Ice Shen”;及邮箱、网站等内容;2.在沈XX办公使用的“Asus”牌手提电脑“E盘”中发现标“2011年报价单”文件夹,其中有标“2010秋交玻璃-1”等12个文件,文件中有“JNG”或“JNP”英文单字为开头的不同货号,沈XX现场陈述:上述文件资料均是其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长期积累的产品报价信息资料,文件序号中的“JN”代表“某某”缩写,“JNG”、“JNP”分别代表某某公司生产的玻璃系列产品、塑料系列产品;3.在沈XX使用电脑桌面上发现标“法兰克福”文件夹一个;4.在沈XX办公使用的“Aoc”牌台式电脑中发现:“E盘”中有“Foxmail”文件夹一个;“F盘”中有“球资料”、“资料黄”、“Wupin2013” 等共9个文件夹;沈XX现场陈述证实:上述E盘”中的“Foxmail”文件夹是沈XX本人在某品公司工作期间通过“某品公司邮箱”与国外客户邮件联系资料;除了“Wupin2013”文件外其余八个文件夹内的资料均是其在“某某公司”工作汇总的属于“某某公司”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在离职时通过拷贝、复制带到“某品公司”使用。对上述查获的各类电子资料由执法人员以拷贝、复制提取,保存在三个移动硬盘,并由二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同时签名,其中留存“某品公司”、临海工商局存入案卷、备查各一份。在该公司还查获:标“某品公司内部通讯录、考勤表各一份、正常工资明细表24张;管理人员工资表、车间工资表五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4张。

从沈XX工作所用“Aoc”牌台式电脑“E盘”“Foxmail”文件夹中现场打印其中4份英文邮件。

临海工商局将从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提取拷贝的电子文档资料打印提取了相关证据,分别是某某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香港展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不同展会积累后经某某公司汇总的客户信息共计1136家(其中沈XX经手120家);2008-2011年度产品报价表信息(共5133种不同规格)。同时又从该备份移动硬盘“H:\Foxmail\Foxmail”打开“Foxmail.exe”软件中选取打印沈XX(英文名字:Ice Shen)代表某品公司分别与“荷兰Best Sellers B.V-purcurhase”、“德国BayerischeBlumen Zentrale Gmbh”二国外客户的英文往来邮件共114页;通过对英文邮件的翻译证实沈XX代表某品公司已与上述二公司客户建立圣诞工艺礼品的外贸业务关系。

2013年3月6日,临海工商局执法人员从宁波海关对“某品公司”报关出口业务查实:“某品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共出口47笔、27家、出口额计1280182.50美元。经查明其中与“某某公司”有外贸业务往来的客户完全相同有9家、22笔、计680167.58美元。分别是荷兰 Coen Bakker Deco BV等9家。

某某公司在向临海工商局投诉“某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同时,于2013年1月7日以“某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 2013年4月23日法院作出(2013)浙台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该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品公司和沈XX于2013年6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某某公司62000元…。本调解书足以证明“某品公司和沈XX”均承认其已侵犯权利人“某某公司”客户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某某公司为了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包括沈XX在内的主要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规定员工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明确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范围等内容。某某公司还制定了《保密制度》等制度。

上述由沈XX从某某公司擅自通过拷贝、复制获取和使用的经营信息资料均是某某公司长期稳定的客户,为该公司所特有,是其多年经营积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直接或间接地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他人无法在公开渠道获取。

二、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的“由权利人某某公司对该公司在不同年度参加不同展会积累后汇总的客户信息计1136家(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简称、公司名、电话/传真、联系人、邮箱、地址’)和该公司在不同年度针对不同客户对应不同产品规格的产品报价表信息(共287页、5133种不同规格产品报价信息)”等详细经营信息资料为该公司所特有,是权利人某某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这些信息不但包含了各个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货款结算方式等,也是某某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均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某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某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某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上述属某某公司所有的客户信息、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是正常途径获取使用,沈XX未经权利人某某公司的同意,从非正常途径获取并为某品公司服务和使用,其行为实质是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为某品公司承接外贸业务。某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原也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又是沈XX的丈夫,明知沈XX原为某某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也明知沈XX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为某品公司服务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的某品公司与权利人某某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上述证据均已证明,某品公司利用沈XX通过非正常途经取得某某公司多年建立客户信息并与之发生外贸业务关系,挤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各种信誉和经营业务,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影响,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上述从非正常途径获取使用的“2009-2010年某某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各种展览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计1136家客户信息资料”和“2008-2011年度产品报价表(共287页、5133种)”经营信息资料归还权利人某某公司,并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处罚。

三、经验分析

1.事前防范,指导为先。权利人之所以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线索,及时投诉,并顺利查办是临海市局构建的工商主导下的企业参与、部门联动、社会跟进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形成“事前积极预防、事中有效补救、事后顺利查案、全市联动维权、自我完善发展”的三道深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必然结果。是工商部门多方面走访、调研,问诊把脉,完善相关措施,建立与企业的对接联系,提升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显著效果体现。

2.多方联动,严厉打击。在做好书面证据收集的同时,特别是案发现场的仔细检查是关键,尽可能提取为办案所用的一切有利证据,绝不放过违法行为的任何蛛丝马迹,对在检查现场能够固定的重要证据要及时记录,容不得马虎,如本案的“现场检查记录”中就在第一时间详细载明“当事人沈XX在某品公司工作所用的电脑上保存的属于‘某某公司’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均是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拷贝、复制并带到‘某品公司’使用。”这样尽管在事后当事人不予配合调查和百般抵赖的情况下,同样能对违法当事人所使用的客户经营信息属于非正常手段获取的指控和认定,并且还得法院司法审判的高度认可,反过来说明执法人员在查案前期就已非常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法律本质和特征,也为本案顺利办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注重发挥公安部门协作办案,积极沟通,事前周密分析,争取公安侦查人员提前介入,并参与现场检查,提高执法威慑力,同时查询当事人的账户资金流向,查明手机通话和QQ等联系对象和内容,增加证据筹码,利用掌握的证据在讯问过程中不断施加压力,逐步突破,查明全部违法事实。

3.认真分析,重点突破。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多次送达询问通知书不予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并没有束手无策,案件调查推进也未因此而终止,反尔,针对案情,认真分析,当事人是外向型出口企业,只要企业正常经营,产品又是外销的,那其外销产品必须通过海关和商检部门,因此从宁波海关调查入手,对“某品公司”在该海关报关的出口业务进行全面及时调查,查实:“某品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的出口业务笔数和出口总额,同时与“某某公司”有外贸业务往来的客户进行一一比对,经查明其中与“某某公司”的客户完全相同有9家、22笔、计680167.58美元,并且确保在权利人以“某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前取得这一关键性证据,呈交法庭,既为民事诉讼的胜诉起到决定性作用,又为工商机关最终顺利定性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耐心梳理、固定(核心、有用)证据。在查办案件中,始终围绕商业秘密的四要素,在取证策略、调查方法,尤其对现场检查和案发当天对当事人的现场大量电子数据资料等方面都把握准确,在检查前,办案机构就做了充分的准备,事先购买了三个大容量的移动硬盘,到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后,由于当事人沈XX在原某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信息,同时还有与外贸业务相关的“产品序号、图片、品名、规格、盒子尺寸、套/外箱、外箱尺寸”等详细数据信息,再加上沈XX与各国内外客户联系业务的电子邮件数据,这些大量的电子数据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予以识别和区分,是不现实的,也是离谱的,但为了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合法、有效,办案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采用书式固定、拍照摄像、拷贝复制的手段同步进行,将涉嫌违法的大量电子分别拷贝到三个移动硬盘(一式三份、加贴有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同时签名的封条,其中一份由当事人保管备份,另二份由执法机关留存),并在现场制作的检查记录中客观、详细、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显示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和储存位置。在多次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不予理睬的情况下,于是由临海工商局执法人员将备份的移动硬盘打开检查,发现拷贝的电子数据资料数据非常庞大,于是从拷贝的大量电子数据证据中进行有效筛选、甄别,通过十来天静心对形似大海捞针的电子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最终取得“2009-2010年某某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香港展会、广州交易会(春交会、秋交会)、英国伯明翰展览会、法国法兰克福展览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不同展会积累后经某某公司汇总的客户信息共计1136家(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简称、公司名、电话/传真、联系人、邮箱、地址”等客户详细信息、其中由沈XX本人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经手积累的客户信息有120家、非沈XX经手的也就是某某公司其他业务员经手积累的客户信息有1016家);2008-2011年度产品报价表(共287页、5133种不同规格产品报价,均有具体的产品货号‘JN’字样、对应货号的产品图片及不同规格型号、不同年度、不同展会的报价信息”等详细信息。从沈XX工作所用的“收件箱、发送箱、已发送邮件箱”等文件夹中的邮件选取沈XX(英文名字:Ice Shen)代表某品公司分别与“荷兰Best SellersB.V-purcurhase”、“德国Bayerische Blumen Zentrale Gmbh”等二国外客户的英文往来邮件共114页(事后进行翻译);这些有效证据的取得,是基于办案人员前期花了大量心血和时间通过耐心疏理后才完成的,并没有束缚在固定模式的办案思路和取证方法上,跳出常规呆板的老套路,既取得有效、核心证据,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更主要还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结。

5.群策群力、司法协助。在查办本案,除了工商部门内部分管领导、办案人员、法制人员针对具体案情,作出充分、有序准备,多次商量,安排和部署办案方法,并且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探索,尝试新思路,同时主动与法院、公安、知识产权方面知名律师等法律界权威人士进行研讨和请教,在他们的指点帮助下,得到有力的支持,增添办案人员的信心,尽管在当事人极不配合的情况下,仅做了二份询问笔录(其中一份还是主要违法当事人沈XX在询问完毕核对未签名),坚持“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在取得大量、翔实的违法事实证据面前,违法当事人无论是在法院民事审理过程中,不得不彻底承认其已侵犯权利人“某某公司”客户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并还向权利人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同样还接受工商机关对二当事人分别作出的15万元高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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