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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5〕25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力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盘活企业商标无形资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鼓励贷款人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为常态化的金融产品。

三、对以下四类企业,鼓励贷款人予以重点保障、优先办理,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以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台州市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纳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

四、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风险补偿资金由各级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快无形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商标价值评估、商标转让交易、质权登记代理等服务。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开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台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征询出质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提供支持。

八、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

九、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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