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我市春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合格率96.51% 不合格样品6批次

2017-01-22 台州市场监管
新朋友点上方蓝字“台州市场监管”快速关注

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节前针对节日热销食品进行专项抽检。

在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共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酒类、糕点、炒货、糖果、餐饮自制饮料等9大类食品172批次样品,涉及椒江、黄岩、路桥、温岭、临海和开发区100个生产经营单位,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6.51%

总体情况:

粮食制品3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肉及肉制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水产及水产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糕点2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食用油5批次、酒类15批次、糖果制品10批次、饮料10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台州市椒江洛府面店经营的米线产品中检出苯甲酸(0.2g/kg)和脱氢乙酸(0.1g/kg),根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在粮食加工品中使用苯甲酸和脱氢乙酸。

2.台州经济开发区刻龙海鲜城经营的牛仔骨中检出莱克多巴胺(5.6μg/kg),根据农业部公告,不得在肉制品中检出。

3.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经营的中黄鱼检出硝基呋喃代谢物(AHD+AOZ),根据农业部公告,不得在肉制品中检出。

4.台州农副产品批发中心(王如明)经营的优质晚米糕检出脱氢乙酸(0.12g/kg),根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在粮食加工品中使用脱氢乙酸。

5.台州经济开发区河之岸小吃店经营的油赞子检出铝残留(130mg/kg),超过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不得超出100 mg/kg规定。

6.台州经济开发区矮酥油小吃店经营的矮酥油赞子(海苔味)检出铝残留(676mg/kg),超过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不得超出100 mg/kg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业主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经营单位所在地开发区、椒江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一、脱氢乙酸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具有广谱的抗菌能力,对霉菌、酵母菌、细菌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主要用于腐乳、黄油、果蔬汁(最大用量0.3g/kg);熟肉制品、面包、糕点馅料和复合调味料等(最大用量0.5g/kg);在腌渍蔬菜和淀粉制品中最大用量为1.0 g/kg。其毒性较低,按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在粮食加工品中使用

二、苯甲酸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腌渍的蔬菜、调味料、饮料中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量使用;但标准没有规定可以在粮食加工品中使用

三、铝残留量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完成的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我国日常膳食中的含铝食品对一般居民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不大,但对于长期食用高铝食品的消费者应予以关注。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含铝食品添加剂在油炸面制品中起到膨松剂的作用,在食品加工中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最终产品中铝残留量不得高于100mg/kg

四、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种,属于β-兴奋剂类药物。该类药物能够促进动物体蛋白质沉积、促进脂肪分解抑制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由于大量食用含有该类药物的食物存在健康风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莱克多巴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食品整治办〔2010〕50号)中将莱克多巴胺列为非食用物质

五、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AHD+AOZ)

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生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真菌和原虫等病原体均有杀灭作用。硝基呋喃类因为价格较低且效果好,而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以治疗由大肠杆菌或沙门氏菌引起的肠炎、疥疮、赤鳍病、溃疡病等。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产物分别为AOZ、AMOZ、AHD、SEM,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由于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以及第560号公告,明确硝基呋喃类药物为在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2012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食品整治办〔2010〕50号)中,明确将硝基呋喃类药物列为非食用物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