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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2016年度典型案件(竞争执法领域篇)

2017-03-08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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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市场监管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严肃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

价格欺诈等行为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7年3月8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查处的案件中,选取了2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

食品领域典型案件9件,主要违法表现:

1.保健食品、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添加药品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2.销售未经检疫走私食品;

3.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

4.网络订餐平台未审核供餐者资质等。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典型案件8件,主要违法表现:

1.生产销售假药,有未经批准生产中药饮片的、微整形过程使用假药的;

2.特殊药品未按规定销售;

3.使用无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4.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等。

竞争执法领域典型案件10件,主要违法表现:

商业贿赂、串通投标、违法广告(虚假广告、贬低他人广告)、网络虚假宣传、假冒侵权、传销等。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溯源侦查力度,2016年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46件、被采取刑事措施257人,其中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99件、205人,竞争执法类47件、52人。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毕武

在通报中指出:


台州三大历史性任务之一的民营经济创新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为台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只有打击假冒伪劣、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才能为企业腾出市场空间,优胜劣汰,才能给群众创造平稳有序的市场秩序;只有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创业创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改善市场环境就是改善消费环境,就是改善供给。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挖掘消费潜力。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千家万户百姓的利益。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总的指导思想是构建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格局。

目前,台州市场秩序、市场环境总体良好,不断改善,绝大多数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加强质量管理,遵守法律和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台州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一道,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充分履职,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大违反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开展红盾网剑、扫雷攻坚、织网护企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踩红线,以违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发布典型案例是作为一面镜子,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社会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警示违法分子法律红线不可碰,违法必究。

本公众号将分三期

对27起案件逐一公布

案件速览
1天台乾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13件系列网络虚假交易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台州和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金华平等19人串通投标案 (立案办理单位: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台州市五洲生殖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台州宝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广告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瓷砖案   (立案办理单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王光祥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立案办理单位: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王晓兵生产销售假冒卫生巾案(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9赵亚东保健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立案办理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张丽丽虚假宣传推销化妆品案(立案办理单位: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与案件警示

1

天台乾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13件

系列网络虚假交易案

(立案办理单位: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为了增加网店交易量、好评率,短期内快速提升网店经营商品的排名,进而获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机会。天台县乾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天台华云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周周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在天猫商城平台开设的网店,通过网络委托第三方对其网店经营的商品进行刷单操作,虚构商品交易记录,从而提升网络交易量和好评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台县乾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构交易的“炒信”行为,集中罚没26万元。

案件警示

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虚构网络交易的炒信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炒信”通过虚假炒作实现自身信用评价超过同业经营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同业竞争关系,妨害了同行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电商信用体系;“炒信”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的信用信息,被虚假的“信用”信息所蒙蔽,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台州和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商业贿赂案

   (立案办理单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台州和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奥迪汽车时,将车主的汽车保险业务推荐到其指定的6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按所推荐保险业务首保商业险7%、续保商业险4%等比例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收取费用,并假借“保险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实际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亦无相应服务发生。至案发止,共收取“保险手续费”、“服务费”等合计592837.3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没62万多元。

案件警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是典型的汽车保险领域商业贿赂,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为争取交易机会,与部分汽车4S店串通,在4S店既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又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按固定保费比例向4S店支付所谓的“保险服务费”。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剥夺了其他保险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影响和冲击了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损害了广大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

3

金华平等19人串通投标案

(立案办理单位: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温岭市横峰街道东洋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5间宅基地进行招投标报名,每间标底为120万。当事人金华平等19名投标人为压低中标价,事先商量串通投标,内定中标人,并由中标者给予未中标者约10万元的补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19名当事人罚没共计77万元。

案件警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根据其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的串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从本质上改变和破坏了招投标的初衷和实际意义,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该案的查处,给试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利的不法分子予以沉重打击,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

4


台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

发布虚假广告案

(立案办理单位: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其官方网站及百度推广上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唯独一家”、“开创者”、“头家”、“首家”等词语进行宣传,对“显效率97%以上”、“康复率89%以上”、“几无反弹”、“无副作用”、“基本无隐患”、“见效率九成以上”、“安全无毒”等宣传内容,以及各种疗法疗效对比内容,均无法提供来源及出处,也无相关数据支持。该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未经审批发布广告的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当事人罚没35万元。

案件警示

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前来就诊,医院采取在网上发布大量明显与现实不符的虚假广告,比如虚构特殊荣誉、鼓吹拥有卓越的治疗技术及显著的疗效等;诱使不明真相的患者前去诊治,使患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该案的查办,对医疗机构发布类似违法广告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为规范医疗广告秩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


台州宝驿汽车销售公司

发布贬低他人广告案

(立案办理单位: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一张约3米乘以5米的横幅广告,广告布上印有“超级轴距同级最长”、“同级最大的贯通式全景天窗,宝马最大、同级最大”;“最强动力,同级最快、同级最低油耗”等内容广告。经查,该广告中的“同级”是指宝马、奔驰及奥迪这三种品牌,具体指向差不多价位的奔驰GLA车型、奥迪Q3车型及宝马新老款X1车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5万元。

案件警示

《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该规定,应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国内汽车消费升级,汽车销售竞争越趋激烈,一些品牌汽车为了扩大汽车销量,在同级汽车配置上加大针对性宣传力度。作为汽车品牌销售4S店应如实宣传自身品牌优势和性能指标,却采取贬低他人方式抬高自己,违反了广告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6


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假冒瓷砖案

  (立案办理单位: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明知工程承包合同要求使用上海斯米克品牌瓷砖,却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在明知临海市成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斯米克品牌瓷砖系假冒的情况下,仍以50元/平方米、62.5/平方米的价格,分别 购进“300*450mm”800包、“300*500mm”5包、“800*800mm”680包的假冒斯米克品牌瓷砖。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瓷砖共计1485包,并处罚没82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工程领域承包方销售假冒商品的典型案件。

此类违法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受害人的举报后,第一时间依法介入并查处了该案,对侵权当事人作出重罚,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7


王光祥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

(立案办理单位: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MMM互助社区”宣称是一种钱生钱的投资模式,服务器建立在俄罗斯,通过电脑匹配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会员,“每日利息为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通过承诺畸高收益,引诱群众投入资金。当事人王某祥作为“MMM互助社区”的仙居地区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利用“MMM互助社区”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成为会员,鼓动他人投入资金,形成层级关系,并以下线的投资额计算直推奖和领导奖,发展下线100多人,层级在五级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于2016年7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该案移送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警示

此案是典型的网络传销案件。

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许以高收益,打着无风险高获利的口号,让投资者盲目跟风,进行大量投资,从而实现组织者短期套利后抽身而退,参与者损失钱财。

市场监管部门利用电子取证设备锁定微信、QQ等大量涉案证据,开展数据分析,成功查获该案,制止了传销蔓延,维护了社会稳定。

8


王晓兵生产销售假冒卫生巾案

(立案办理单位: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晓兵未取得无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在无消毒设施的生产环境下,擅自生产外观标识酷似“七度空间”商标的卫生巾。当事人无法提供“七度空间”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至案发时止,共生产了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360万片以上,库存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468600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数量巨大,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立案查处。

案件警示

当事人生产的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侵害了“七度空间”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危害了女性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查处该违法行为,将该案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查处,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制假气焰,维护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通过该案的办理,提醒广大女性消费者谨慎购买卫生巾等日用产品,建议到正规的超市或便利店进行购买,并查验包装及产品是否完好。

9


保健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立案办理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亚东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合辉牌越维颗粒”、“杜仲骨碎补胶囊”、“中科华美牌氨硫葛钙胶囊”、“颐银牌颐银胶囊”四种保健食品产品宣传资料中含有“消除、抑制炎症……”、“直击病灶……”等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内容,并针对老年人顾客召开了宣传会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至案发时止,“合辉牌越维颗粒”、“杜仲骨碎补胶囊”、“颐银牌颐银胶囊”等三种产品的销售额合计764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没10万元。

案件警示

我国《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当事人在销售保健品时,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产品功效,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违法分子通过“夸大宣传”摆噱头、“健康讲座”作幌子、“免费活动”行诱惑、“权威证明”为虚构、“义诊体检”设骗局等方式,取得销售对象信任,进而购买其产品。

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选购,科学保健,理性消费。

10

张丽丽虚假宣传推销化妆品案

(立案办理单位: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开设的保健品商行在向消费者推销一款“心维雅活肤保湿水”化妆品时,在经营场所宣传“保湿活肤水 成份:金缕梅精华(功效)收敛毛孔 美白补水;五味子乙素(功效) 抗自由基 抗氧化”、“案例:李女士 45岁 工作压力大 不护理皮肤(导致)皮肤干燥 黄褐斑,(使用)活肤水2周左右,皱纹变浅不干燥(黄褐)斑逐渐消失”等内容,并当场以此内容向消费者作虚假的说明。经查,上述内容中的产品功效及事例均系当事人杜撰,无任何依据和出处,其目的是当面向消费者推销时借助此虚假说明,以期打动消费者销售出产品。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玉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推销产品的行为,罚没5万元。

案件警示

该案是典型的化妆品虚假宣传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推销化妆品、保健品等商品时,不得对性能、用途、质量作夸大、虚假宣传。

该案的查办,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任何经销商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诱导手段来欺骗消费者,违者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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