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权威发布|2017年度台州市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竞争执法领域案件2462件,大要案1100件,移送公安案件32件46人。



竞争执法领域典型案件目录


1西安零距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台州)
2台州欧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椒江)
3台州市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黄岩)
4台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件(路桥)
5王某霞虚假宣传案(临海)
6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温岭)
7俞某平等生产销售假冒“SATA”商标的汽车油漆喷枪窝案(玉环)
8绍兴中谛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天台)
9马某新介绍他人传销案(仙居)
10赵某委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案(仙居)


典型案例01

西安零距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购买了天津市天坤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激光光纤,将光纤和意大利优福通生产的连接器作为意大利优福通的产品销售给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使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误认为其购买的光纤为意大利优福通所生产,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原产地作引人误解的标注的违法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没55.3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医疗器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本案中当事人对商品的原产地作引人误解的标注,使购买者误认为所购买的商品为意大利优福通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依法查处,及时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案例02

台州欧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奔驰汽车过程中,利用强势地位设定“必须通过当事人投保车险”和“必须购买其指定汽车装潢”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消费者通过其投保车险和购买指定汽车装潢。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汽车4S店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典型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任何保险公司购买任何险种,4s店强行搭售车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直接拒绝,并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办理,监管部门切实加强了对汽车服务业的规范,有效提升了辖区内购车者的消费体验。

典型案例03

台州市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台州市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是黄岩自来水公司参股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与黄岩自来水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黄岩自来水公司具有公用企业性质及独占经营者地位,指定八达公司承接企业用户表前管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管线及附属设施)安装施工,排除企业用户选择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并授意八达公司向企业用户收取表前管线安装费用,将表前管线安装工程绑定在企业用水申请流程中,把本应由黄岩自来水公司承担的费用转嫁到企业用户身上,加重了用水企业的负担。被指定的八达公司向企业用户收取“预收款”后,再组织安装施工,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用户结算收取“安装水表工程款”。2011年至2015年期间当事人向台州市黄岩赞欣塑料厂等187家企业用户结算收取“安装水表工程款”共计2234771.50元,除去成本、税金等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011936.90元。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八达公司借用黄岩自来水公司的公用企业性质及独占经营者地位,收取本不应向用户承担的所谓安装水表工程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滥收费用行为,并依法对八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供水、供气、供电等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利益等因素的驱使下,这些企业凭借多年来掌握的公共资源和独占地位,沿用原有模式,只认可与其关联的施工企业,将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被指定的经营者则借机大肆攫取超额利润,滥收费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是我市首例公用供水关联企业滥收费用案件,体现了执法部门充分履职,破除干扰,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和能力,从而维护了市场公平公正。

典型案例04

台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件

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公交车车身上发布“爱尔眼科、中国最大的眼科连锁医院集团、中国唯一一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眼科医疗机构、中国首家IPO上市医疗机构、中国唯一的眼科医学院——中南大学爱尔眼科学院”、“台州爱尔眼科医院、中国首家IPO上市医疗机构、中国规模最大的眼科连锁机构”等内容的宣传和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2017年8月1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件警示

广告作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客观上抬高自己、贬低了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极易对患者就医造成误导误判,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05王某霞虚假宣传案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某霞利用组织会销讲座的形式销售床上用品,在乡村老年协会宣传推介,宣称“和也”牌床上用品适用的病症种类,对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老年性痴呆等十八种疾病的功效作用,不能提供营业执法及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及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会销活动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各种形式的小恩小惠、“亲情式”关怀,通过举办讲座、产品推介会等方式把老年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洗脑式灌输,达到高价出售产品的目的,诱使老年人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整治和宣传两手抓,进一步畅通举报途径,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社会宣教广度,集中曝光、打击处理一批非法会销组织者、经营者,切实提升广大群众辨识和防范能力。

典型案例06

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温岭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开发的“京都御府”楼盘,委托温州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对温岭京都地块的围挡广告进行画面喷绘、安装,广告内容有“京都御府”、“奢藏专线88129999”、“开发商: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谁是温岭的王”、“抢占温岭市中心 以地王之名重塑城市中心”等。上述广告内容使用了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类似的“王”、“地王”绝对化用语。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告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王”、“地王”用语,系绝对化用语。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王”亦具有最高级别之意。在经济生活中“地王”两字,则包含了成交总价最高、楼面单价最高、楼面地价最高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典型案例07

俞某平等生产销售假冒“SATA”商标的汽车油漆喷枪窝案

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俞某平从2016年1月开始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SATA”商标汽车油漆喷枪产品,交易频繁数量较大,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阿里巴巴公司及当地公安部门协作深入排摸深挖案件,经过长达6个月的外围调查取证,摸清该案件的制假源头在我市温岭、路桥一带,具体是由安徽人汤某勇家族在非法经营,在各处设有产品压铸、抛光、加工、包装等窝点,生产出的成品通过淘宝网、微信、熟客介绍等方式进行销售,下线买家既有本地客户也有温州、厦门等地客户。2017年11月6日,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合收网,对温岭、路桥、三门、玉环等地同时进行收网打击,现场查获大量假冒“sata”产品和商标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的几位当事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窝案移送玉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俞某平、汤某等4人采取刑事拘留,对尚在逃的其余两人进行网上通缉。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从制假源头到批发供应、销售完整产业链的假冒商品典型案件。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销售环节,而且要深挖出制假源头,一举斩断灰色产业链,让制假售假者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才能确保市场稳定有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商标权保护,全力推进“双打”行动,联合公安部门追根溯源对售假制假实施线上线下全链条打击查处。

典型案例08

绍兴中谛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天台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某贵利用送发票收货款的机会,未经允许擅自到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轮公司)的生产车间,授意技术员用手机对翅片的加工过程、冲压模具、产品自动装配线、现场作用指导书、内控文件等进行偷拍偷摄,共偷拍了29张照片和7个视频。银轮公司对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工艺流程采取了保密措施,在相关车间门口设置禁止拍摄及禁止非公司员工穿越黄线的警示标志,与相关车间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制订了保密制度。根据银轮公司举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当事人偷拍、偷录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特殊的知识产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产品秘方、客户名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台州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致力于帮扶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开展“项目化”商业秘密保护行动,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台州样本”,工作成效得到政府认同和企业广泛赞誉。商业秘密保护重在企业增强自身意识,做好事前预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构建符合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发案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行政救济,切实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09马某新介绍他人传销案仙居县


基本情况

当事人马某新经他人介绍交纳会员加盟费后加入了“奥元KVW会员”系统,获得会员账户,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入会的资格。后当事人介绍他人以交纳3900元至39000元的会员加盟费可分别获得浙江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酵素产品1盒、3盒、5盒、10盒为条件,取得加入奥元KVW会员系统普卡、银卡、金卡、钻卡4种类别的会员资格,牟取纯静态收益,以及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奥元KVW会员系统会员的资格。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交纳的会费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述的传销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134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以高额奖金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以交纳费用为方式从事传销活动的典型案件。此类违法行为活动隐蔽,欺骗性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破坏了家庭亲情和睦,影响了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介入查处了该案,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了群众财产安全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典型案例10

赵某委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案

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当事人赵某委未获得“千年舟”驰名商标所有人授权,在明知板材生产厂家非“千年舟”商标许可生产厂家的情况下,与东阳市南市铭昊装饰材料厂商定在同类板材上使用“千年舟”商标,与兰溪市溪源木业制品厂商定在同类板材上使用 “千年丹”字样,“千年丹”与“千年舟”字样近似,且当事人将标注“千年丹”及“千年舟”的板材混淆存储、销售,主观意图明显且涉案板材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属情节严重,共计违法经营额1788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板材511张并处罚款65万元。

案件警示

这是一起板材销售方与违法制造商联合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所有权人举报及时依法查处了该案,对侵权方作出重罚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提示消费者增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