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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17年度台州市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2017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案件1699件,移送公安机关174件、刑拘222人。


食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目录


1周某等制售非法减肥胶囊案(台州)
2火锅餐饮店非法使用地沟油系列案(温岭)
3叶某等非法炼制“地沟油”案(路桥)
4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路桥)
5仙居县佳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仙居)
6周某等销售含过量二氧化硫酱腌菜系列案(临海)
7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大酒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黄岩)
8蒋某年等销售假冒茅台酒等产品案(黄岩、路桥)
9台州人本十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椒江)
10洪某经营不合格的假冒营养粉案(玉环)


典型案例01周某等制售非法减肥胶囊案台州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台州市公安局,对辖区内一家网店销售违法减肥产品的小线索小案件查处后,往上层层追溯,历时七个多月,转战浙江、安徽、黑龙江、广东等省,破获周某、程某、李某等生产、销售燃脂天天瘦减肥胶囊等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至今该案共刑拘犯罪嫌疑人20人,其中逮捕13人、取保7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4个、经营销售窝点9个,查获大量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假冒虚标保健食品文号的涉案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成品及原料、包装材料等,涉案金额10亿余元。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新闻频道、浙江卫视等媒体予以报道。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为保障食品安全一以贯之溯源查处、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本案涉案燃脂天天瘦减肥胶囊、辣椒溶脂弹等产品,包装精致,有保健食品蓝帽标识,宣称纯天然成分,提取蔬果中的维生素,健康天然不反弹,所标的生产企业名称含有“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从包装宣传看貌似纯天然安全的高科技新产品,实为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酚酞等药品成分,由于缺乏真实成分标注提示,长期服用副作用大、危害性大,可引起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方面疾病。非法生产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消费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合理饮食、适当锻炼,不要轻信速效减肥产品,尤其是短期内效果明显、或者食用后产生身体不适的。

典型案例02火锅餐饮店非法使用地沟油系列案温岭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5日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岭市公安局按照预定部署出动近400名执法人员对辖区53家火锅店进行检查,查获9家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的行为,这些火锅店将餐厨剩菜、本应废弃的油脂等回收过滤、加工提炼,当作“食用油”重新制作食品端上餐桌供顾客食用,该类食用油依法定性为“地沟油”,市场监管局当场查封扣押场所及加工用具,并连夜对涉案当事人的厨师长等进行询问调查,移送公安机关。上述9家店24名涉案人员对制作使用地沟油的情况供认不讳。温岭市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并依法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场监管局对涉案餐饮经营者吊销许可证。

随后台州各地部署,部分县市区发现了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查处。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餐饮经营者制作使用“地沟油”的案件。本系列案件的查处,遵循了台州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联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工作作风。温岭市局从精心组织部署到收网历时3个月,成功查处后,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台州市公安局及时总结并在台州全市部署查处,揭开并破除了火锅汤料中添加地沟油的行业潜规则,净化了食品市场,震慑违法者,促进餐饮经营者规范、自律,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03叶某等非法炼制“地沟油”案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路桥公安局联合对当事人叶某位于路桥区蓬街镇联东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当事人利用废弃猪肉、猪内脏炼制猪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叶某与其妻子黄某从农贸市场猪肉摊贩处收购各种本应废弃的下脚料,包括猪肉皮、猪乳房及边上的组织,少量猪颈肉旁边的淋巴肉、猪肺等,将这些下脚料熬制成油,销售给餐饮店或工厂。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至今有5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地沟油”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台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典型案例04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路桥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23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州国际大酒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地下一楼冷库间发现库存32包(每包6公斤)标识为“EXCEL”USDA SELECT的牛肋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牛肋骨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牛肋骨予以扣押。经核查,上述批次牛肋骨无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系经营进口肉类不久,尚未使用上述肉品,案发后立即予以改正,并规范了采购验收流程。

2017年6月26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牛肋骨32包;没收违法所得768元;罚款人民币184320元(货值金额的15倍)。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件。餐饮经营者应严格依据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有安全隐患的肉类进入餐桌。肉类食品是常用食品,群众关注度高,销售、存储未经检验检疫、无合法进口证明肉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

典型案例05仙居县佳香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仙居县局查办


基本情况

仙居县佳香食品厂生产的面包经省级抽检检测霉菌计数不合格,收到检测结果后,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多食品安全隐患:1、食品原材料进入车间前未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2、直接接触食品的4名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3、食品原料未密封保存且直接摆放在生产车间地面上;4、烘烤车间中的烤盘未清洗反复使用;5、半成品、成品车间存在已腐垃圾、鸡蛋包装纸壳等污染物;6、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未正常使用,人员从物流通道直接进入生产车间;7、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未密封无菌保存;8、不合格品未划定区域存放;9、生产场所无防鼠设备;10、未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11、2015年6月13日之后未对出厂销售的食品进行过出厂检验;12、原材料采购台账,生产、销售记录台账不齐全。但当事人认为霉菌不是致病菌,危害不大,在没有还找到所生产食品霉菌计数超标的根本原因并作出有效整改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2.罚款90000元;3.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定生产食品案件。当事人的食品出现不合格,是当事人未按规定生产的结果。且当事人因为生产的食品霉菌计数超标被行政处罚两次,在还没有找到所生产食品霉菌计数超标的根本原因并作出有效整改的情况下,明知所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并未经出厂检验合格便出厂销售,情节严重,最终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典型案例06周某等销售含过量二氧化硫酱腌菜系列案临海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5月,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过程中,查处42起销售含有过量二氧化硫的酱腌菜案件。其中周某、陈某法、吴某娇等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临海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交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公安局已对涉嫌构成犯罪的5人予以立案侦查。其他尚未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通过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后,经分析当地酱腌菜自制自售存在的问题原因,再对一类食品进行专项整治。依据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酱腌菜的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购酱腌菜应注意以下两点:1、选择在正规市场选购产品。挑选时应注意合格的产品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异味、杂质和霉变现象。2、建议购买预包装的酱腌菜产品,避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时受到二次污染。

典型案例07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大酒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8日,台州市黄岩亢龙太子大酒店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入雪花肥牛4.2斤,准备用于餐饮制售,其采购时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检验,上述雪花肥牛被检出含有莱克多巴胺(瘦肉精)。黄岩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公安机关审查,该案尚不构成犯罪,黄岩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进货未严格履行查验致未能发现经营的食品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案件。餐饮经营者作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最末端,受到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案当事人作为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企业之一,在没有查验食品原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购进了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的雪花牛肉,并用于餐饮制作,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危害,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严格处罚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典型案例08蒋某年等销售假冒茅台酒等产品案路桥区局、黄岩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6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向路桥数码城某商贩购买的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并反映其购买的22箱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已通过物流退回销售商“酒品会员中心”蒋某,退货地址顺丰速运黄岩模具城营业点(新前路168号)。当天,路桥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对相关现场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2箱“酒品会员中心”蒋某准备发货的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经查,蒋某年于2014年12月份与物流公司签订货到付款结算协议,将茅台酒等物品发往全国各地。每隔一至两天发货一次,每次发货量一至二十几箱不等。1月17日,又查到了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蒋某年存放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仓库。查获标示飞天贵州茅台酒131瓶、茅台内供酒58瓶、五粮液14瓶、以及茅台酒包装纸袋、防伪识别器等物品和销售单据。上述白酒经相关企业鉴定均系假冒。

2017年1月24日,此案移送黄岩区公安局。经查,蒋某年以其儿子蒋某羽名义在路桥区注册浙江龙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酒品会员中心”名义销售假冒茅台酒及假冒五粮液等产品。2015年4月,当事人通过QQ购买大量电话号码信息,向陈某见、黄某文购进假冒品牌白酒,雇佣员工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蒋某年等人被刑拘。2017年12月11日黄岩公安局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黄岩区检察院,起诉6人,查实销售金额100万。目前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性。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品牌食品案件,又存在个人信息违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09台州人本十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椒江区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2日开始,当事人台州人本十足便利店有限公司为配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椒江分局推广翼支付业务,在椒江辖区内23个电信营业厅内设立翼支付消费区。消费者可以使用翼支付积分兑换、现金交易、银行卡充值的翼支付余额等方式购买食品等商品,但当事人在各营业厅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椒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20家营业厅办理了相关证照,3家不再设立翼支付消费区。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营业场所无证经营食品案件。电信公司的移动支付业务扩展过程中,从传统电信行业进入商品零售行业,在与商超的合作中,因商超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产生的无证经营问题。本案的查处涉及移动支付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移动支付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跨界涉及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由此带来的主体资格、质量评价、安全监管等问题值得关注。

典型案例10洪某经营不合格的假冒营养粉案玉环市局查办


基本情况

2016年9月,玉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对当事人洪某经营的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237罐,该局当场将上述营养粉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营养粉“铁”、“碳水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的规定。经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不是其公司的产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够成犯罪退回,2017年11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洪某销售的纽迪希亚HK特殊膳食配方营养粉261罐;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为经营假冒婴幼儿乳制品的典型案件。婴幼儿乳制品是婴儿除母乳以外最重要的食品,因而配方奶粉、营养米粉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假冒乳制品、营养粉等产品虚标营养成分、微量元素等项目,可能导致婴幼儿在生长过程中营养成分摄入不足而影响儿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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