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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深夜爆炸起火 非原装充电器能否成为 “免责金牌”

台州市场监管 台州市场监管 2022-08-27

电动车充电深夜爆炸起火

非原装充电器能否成为 “免责金牌”

——台州市消保委2018年第1号消费警示:

电动车充电应注意防范火灾事故




电动车以其实惠、方便、快捷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与此同时,由于电瓶或充电器存在质量问题,电瓶充电使用不当、充电场所不规范等种种因素,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容易发生爆炸,甚至引起火灾,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成为一大安全隐患。


前几日,温岭就发生了一起电动车非原装电瓶充电失火的事件,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8日,家住温岭市箬横镇的消费者陈先生在当地一家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9800元的电动车,一直正常使用。中途由于原装充电器损坏,陈先生又向当地另一商家购买了非原装充电器。2018年3月29日晚,陈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在住房一楼进行充电,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陈先生面部近一半面积烧伤,已花费医药费5000余元,一楼装修损失达8000余元。陈先生向车行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植皮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被拒,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先生遂向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充分了解事情原委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了陈先生、车行负责人和充电器商家三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车行认为陈先生使用的不是原装充电器,而且在充电过程中未能选择合适档位,充电场所也未满足“硬隔离”的规定,存在充电不当的过错,只愿意赔偿陈先生部分医疗费,其余损失应当由陈先生、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和充电器商家承担。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讲理析法,最终三方达成一致,由车行与充电器商家共同赔偿陈先生25000元,其中车行赔偿13000元、充电器商家赔偿12000元。对此结果,陈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调解过程中,责任归属一度成为调解的胶着点。消费者使用了非原装的充电器以及充电不当,并不能成为车行的“免责金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案例中,电动车爆炸起火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消费者本人、车行和充电器商家三方共同承担。



消费警示

据以上案例,台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车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

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充电器和电池

在选购、使用电动车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车辆,特别是要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充电器和电池,尽量不要多家购买,以免万一发生事故商家推责扯皮,也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充电器,并保留消费凭证。

2

电动车要严格按照规范充电

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为电动车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不能混用充电器,不能长时间给电动车充电,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电动车要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充电场所应做到“硬隔离”。同时,应尽量避免夜间长时间充电。

3

防范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避免长时间行驶后立刻充电,尤其在夏季高温行驶后,应当等待电池冷却后再进行充电。要尽量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引起短路火灾。


戳☞了解: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案例由温岭市消保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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