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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见过这样的违法广告吗?

有没有上过这些广告的当?

近期

涉及“美容贷”“医疗美容”

“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

“虚拟货币交易”“校外培训”

等相关领域广告的文件规定相继出台
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具体有哪些内容?

小编给您划重点!

↓↓↓




“美容贷”广告全面停播

  

9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表示,一些“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



国家广电总局叫停槟榔广告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宣布立即叫停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槟榔是世卫组织确定的一级致癌物。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槟榔果和槟榔嚼块均被列入一级致癌物,与砒霜(砷)并列。



医学界对嚼槟榔和口腔癌之间的关系有共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健康口腔行动方案(2019-2025年)》中,将咀嚼槟榔与吸烟并列为两大口腔疾病高危行为,强调“在有咀嚼槟榔习惯的地区,以长期咀嚼槟榔对口腔健康的危害为重点,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口腔健康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②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③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④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⑤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⑦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⑨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⑩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从事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活动

这些提示请谨记

01

不得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02

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


03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04

不得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05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06

不得发布劝诱家长购买、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广告。


07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08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09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11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12

不得发布引诱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导致沉迷网络的广告。


13

不得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14

不得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企业及商家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广告宣传及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商品出售有广告宣传无可非议

但不能虚假抬高效果去忽悠消费者

各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务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小伙伴们在花钱的同时

也一定要擦亮眼睛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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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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