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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书面承诺赠与房产,离婚时她却傻了眼!

2017-09-26 专业的 永川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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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

就是和你一起慢慢还房贷

是滴!苦一点没关系

至少他爱我,至少我们有个家

但下文杨女士的遭遇,却提醒大家,婚姻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否则他朝梦醒,最浪漫的事会变成最痛苦的事。

   

 

案情简介

杨女士在当地一家知名企业上班,人也长得漂亮,自然对“另一半”的要求也很高,其中一点是男方必须有房。她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张先生,虽然张先生是贷款买的房,但他的一个举动仍使得杨女士以身相许。这个举动,就是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签订不久后,杨女士便和张先生结了婚,虽然一起还贷,但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婚后不久,杨女士发现张先生竞有婚外情,忍无可忍的杨女士决定离婚。关于房子的归属,法院的判决却让杨女士傻了眼。

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对于杨女士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部分,由张先生进行补偿。

即使有赠与协议在手,房子也不是自己的???

还是看看律师怎么说吧!

 

律师说法

张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那《合同法》第186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不急不急,慢慢看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张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杨女士的遭遇,如何避免?

律师建议:

1、赠与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可以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之后的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

3、实务中,还有一种更便捷更经济的方式,就是在赠与协议中特别加入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限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提醒:

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不等于就享有了赠与物的所有权,必须要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需要完成交付,不动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一旦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护。


本栏目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张世梅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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