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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谈过的恋爱,送过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2017-10-10 永川生活网 永川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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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之所以美好,也许在于它可以让人丧失理智,不计得失,一切只跟着内心走。以爱之名,即使穷困你也会出手不凡,心甘情愿为她付出所有并以此为傲。。。。。。

因为此刻,你的世界里只有她。

不管男女,无论年轻亦或年老,也不管富有还是贫穷,因为爱情,我们都可以为TA倾尽所有,从不曾犹豫。但如果他朝爱情梦碎,她不再像你心里那般单纯美好,更或甚者,发现她一直在算计你、利用你、欺骗你,对你毫无感情可言,你是否还那么无怨无悔呢?你是否也会计较曾经的付出呢?想起那些付出的感情和金钱,是否也想挽回损失?

我们先来看一起案例

家住重庆主城的李先生和小雯于2014年2月相恋,由于李先生在广东有生意,所以双方曾一同多次飞往广东度假,并由李先生支付了往来所有费用。由于小雯是外地人,一直想在重庆买房,2015年3月,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小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76万元的房屋。

 然而,这段恋情维持不到两年,因小雯的见异思迁,2016年1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结婚无望,李先生支付的巨额购房款眼看也打了水漂,于是将小雯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76万元购房款。

对簿公堂


昔日恋人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谈婚论嫁进而由他出资买房,该房屋并非赠与。小雯则辩称,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并非以结婚为目的,而是赠与行为。如今赠与已经完成,自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无权要求返还。

双方


各说其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出资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故对李先生要求返还76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类似上述案件中的李先生,赠与房屋、汽车、名贵物品等大额财物的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当事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这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其次,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本案中,李先生并未对往来广东度假的费用进行主张,原因也在与此。

最后,还需要判断赠与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

希望所有的爱情都如初见那么美好,你的付出也能收获她的真心。但为了避免昔日恋人对簿公堂,恋爱期间赠送“豪礼”仍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还应当留有相关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

图片来源:网络

本栏目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张世梅律师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王婷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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