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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处理权——智斗小三的一大法宝

2017-10-17 永川生活网 永川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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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的“风流韵事”被爆出,他在与小三分手后,追回了给小三买的两套房子,让女方人财两空,郎咸平也因此被冠上“又老又抠又渣男”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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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情人法庭相撕


郎教授是如何运用他的“经济智慧”从前女友手中夺回两套房子的呢,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


第一回合:郎教授作为原告,要求被告繆空姐返还购房款。繆空姐辩护说房子是郎教授自愿赠与给她的,并且登记在她的名下,不应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郎教授自愿将两套房屋无偿赠送给繆空姐,并登记在繆空姐名下,繆空姐因受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郎教授败诉。


第二回合:郎教授卷土重来,找到原配妻子,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繆空姐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教授赢了。



郎教授是如何成功的呢?其取胜的关键就是“夫妻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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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又当如何界定呢?


一般而言,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就是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事项。其范围主要包括:⑴维持共同生活的费用;⑵ 抚育子女的费用;⑶ 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⑷ 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所以,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涉及夫妻一方对外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承担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属于日常生活还是非日常生活范畴。

 

上述案例中,由于郎教授是在与原配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为小三出资买房,购房的行为未经过妻子的同意,郎教授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范畴,应当认定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其妻子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故,法院在第二回合判决繆空姐返还购房款,郎教授胜诉。



通过以上两回合大战,吃瓜群众不仅看到旧情人互撕的精彩年度大戏,还顺便学到一个典故:空姐出身的小三啥也没捞着,最后还背负了小三的骂名。当小三的女人不仅要胸大还要脑容量大,否则不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出门随时可能被原配暴打;并且男方送的车子、房子也有可能随时会被收回;甚至还有可能涉嫌重婚,面临坐牢的风险。既然做“小三”的法律风险如此之高,在此顺便规劝“小三”们迷途知返。


律师提示:


当下,因夫妻间因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是属于家事代理还是属于无权处分,需要当事人仔细核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处分,否则将适用无权处分。


本栏目律师: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 王婷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张世梅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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