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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为何公路局被判赔16万!

2018-03-27 永川生活网 永川生活网



近日,一则名为“许昌男子骑电动车自己摔倒身亡,公路局被判赔16万”的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究竟怎么回事?


新闻事件


2017年1月的一天,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贺某父母、妻子、儿女作为5名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网络配图)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而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网友热议

律师说法:公路局为何要担责


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对道路负有建设、养护、管理、完善服务设施、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义务。而本案中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并未履行好上述义务,道路标线缺失,边缘不平整,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期律师: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张世梅

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王  婷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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