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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还是劳务?一字之差赔偿却天壤之别

2018-04-17 永川生活网 永川生活网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的法律形式,两者的界限模糊,因此极易混淆。

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是天壤之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刘某进入某高校从事该校某一教学楼的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工作内容和报酬,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早晚两次,由刘某负责该教学楼的清洁工作,工资报酬每月2000元。学校对刘某的具体工作时间未作规定,刘某每天只需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

2012年5月,刘某骑摩托车前往该学校途中,不慎被一小汽车撞倒住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主责,车主次责。刘某伤愈后向学校主张工伤赔偿,但学校辩称与刘某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刘某交通事故受伤与学校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刘某与学校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刘某与学校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决定着刘某能否从学校那里得到赔偿:如果双方是劳动关系,那么刘某上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从而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那么学校无需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现实生活中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现象上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从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与了劳务关系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的适用也更多的体现出国家的强制性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约定,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劳务提供者不受用工者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1.关系性质上,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2.工作内容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要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

3.形成条件上,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因此,如果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在用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工作,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的,那么该两者的关系就属于劳动关系。而如果劳动者从事某一特定工作,可自主把握工作方式,无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则属于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从本案查明事实和双方诉辩意见来看,首先,刘某认可其自己负责记录上下班的时间,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考勤亦是自己所做,从中可知,其与学校处于平等位置,亦未受到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不存在隶属关系;

其次,刘某所从事的打扫卫生等工作亦不属于学校的业务组成部分,其自己独立工作即可完成;

最后,刘某进入公司工作是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并未经过正式的招聘程序,也未约定工作期限,其实际工作时间亦只有两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体现出一种临时性的特征。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与学校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因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刘某要求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用人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用工的方式也呈多样性发展趋势,有效鉴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对劳动者而言,律师建议应在用工之时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 53 32239 53 17101 0 0 4580 0 0:00:07 0:00:03 0:00:04 4579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只需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体现出很大的自治性。

因此,作为劳动者,应积极主动督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源律师事务所   王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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