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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起诉“战狼”!法院判了

青春湖北 2021-10-26

近日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
引发关注
 
据了解
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战狼公司”)
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 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吴京助力战狼品牌?

法院: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冲突


判决书显示,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各地经销商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广告。

 

2020年6月,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吴京方的诉求为:战狼公司①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②登报赔礼道歉;③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①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③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京多次因肖像权、姓名权

纠纷上诉


在裁判文书网上,多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与吴京产生过纠纷。其中不乏商家突出剧照中的“吴京”,来营销获利的案例。


近年来,在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当遇到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的行为时
一定要有维权意识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呼吁大家
尊崇法治 敬畏法律
学法、守法、用法
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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