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色狼”姓名,大快人心还是用力过猛?
公布“色狼”大名!
公开全名引争议
有媒体评论称,在性骚扰案件中,唯一应该感到羞耻的是违法者,而不是受害者。只有鼓励女性将自己的遭遇说出来,及时报警使违法者得到法律追究,才能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公开“咸猪手”姓名,其深远意义就是创造健康的氛围,让无力者有力,让正义不再迟到。
至于网友对于“误伤同名人”的担心,有人提出,有关部门也要考虑,是否可以在公布名字的同时,采取公布部分身份号码等手段,避免伤及无辜。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公开全名“想法是好的,但做法用力过猛”。
他们认为,这种公开是有限制的。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做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也就是说,只能公布姓氏,不能公布名字,因此杭州的做法并不妥当。
有法可依,有效警示!
事实上,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5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可见公安机关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有法可依的。
并且,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结果,早就是执法部门的常规操作,比如曝光酒驾、逆行、超速等交通违法案件中被处罚人姓名。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记者,“在本次事件中,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而公示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因此,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只是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网站上仅公布被处罚人名字,既未侵犯其隐私权,也能够保障一般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做法,未超过必要限度。”付建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他解释:“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开,但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情况除外。”
“本事件中,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可以安抚人心,警示类似行径人员,预防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能让社会公众准确辨识‘色狼’,进而杜绝‘色狼’再次走进人群猥亵、骚扰他人。所以政府公开被处罚‘色狼’的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公开,且并不会对‘色狼’的个人隐私构成侵权。”赵良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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