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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姚辉:我心中的法律人——在人大法学院2015级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 独家全球首发

2015-09-16 法学学术前沿


我心中的法律人

——在法学院2015级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作者:姚辉教授,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来源:特约惠赐。感谢墨云抒博士的支持和帮助。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编:迦叶




人大法学院的男神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家长:

仪式已经耗了很长时间了,大家都有点累。我临时决定删掉原先准备好的那些祝贺、祝福、寒暄之类的客套话,直接从第二部分开始。

正如刚才主持人介绍的,我有幸在刚刚过去的这几年里从事了一段法官职业,借这个机会,我想就从这样一个跨界的的角度,谈谈我对法科生的期待。

先说个案子吧。张三到法院起诉,说李四欠他钱没还,拿出来的证据,是银行的转账凭证。李四抗辩说,冤枉啊法官,这钱不是我借的,而是他还的,我根本不欠他钱!这两个说法截然相反,显然,这两个人之中一定有一个在撒谎。怎么办?都说法官的工作其实很简单,搞清楚两件事就OK了,判决书里两个板块,一个叫“本院查明”,一个叫“本院认为”,说白了就是事实审查加法律适用。但这两门功课其实都不简单。我在法院干的时候,很多时间不是在运用我堂堂教授的学问去解决法律适用,而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像个侦探似的去查明真相,弄得我时常仰天长叹:俺这哪里是在判案,分明就是在破案!就拿这事儿来说,法官就得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非常复杂是吧?有人甚至还主张,实在查不清了就上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动用测谎仪……脑洞大开有木有?所以呀亲爱的同学们,法律人不是那么好当的,作为一个法科学生,你们从现在起就要培养自己敏锐的观察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有足够的细致和耐心,去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

当然,光会推理,是当不好一个法官的。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是你还得拥有系统、全面、优秀的专业知识。回到这个案子,如果用完上面那些手段,案情仍然扑朔迷离,那其他方法就得登场,比如运用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接近事实。那么问题来了,究竟谁应该负举证责任?有人说,原告不能仅依据银行的转账凭证就提起诉讼,他至少还得说清楚这钱是怎么转到被告账上去的吧?所以一旦被告说了NO,原告就得继续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可也有人说,是你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那被告不能光讲故事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是。待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之后,原告再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你看,这原本分明是个民法合同法上的纠纷,可是这时候需要你调动的,却是诉讼法上的脑筋。所以同学,念法律一定要全面,知识要系统,专业要扎实,不能光练实体不讲程序,也不能光说理论不联系实际,要海纳百川兼收并蓄,各种营养都要吸取,例如具体到上课这件事儿,万不可因为老师讲的东西然并卵你就翘课打瞌睡。须知,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是一个完整的训练体系,那些在你现在看来味同嚼蜡面目可憎的玩意儿,在你需要构筑的知识体系里其实都是不可或缺的。

还说案子。我们现在姑且采纳第二种意见,把举证责任按到被告头上,但是有人提出来了,这可能不公道。假如这个张三真是个坏蛋,他明明是转账还人家李四的钱,现在又胡说是他出借给人家。那李四岂不是冤死了?可是如果你这么去假设,同样的不公平也会发生,因为,如果李四是个坏人呢?诸位,讨论到这一步工夫已经在诗外了。我们已经上升到了法哲学的层面,我要跟你探讨的已经是人性善恶、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这样的高精尖,需要你施展的已经不是教义学上的定理定律而是方法论上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说到人性的假定,实话说我有时候真的会很悲观地认为,如果人心坏了,规则再好也枉然,所谓防君子不防小人,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可是你能否就因此而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摩人呢?你看,法学其实就是人学,这也正是我们法律人皓首穷经,把自己整个生命和全部热情都献给法学的动因之一,是法学的魅力所在。所以我要跟你说,不管你是自愿、还是被迫地选择了法学、选择了这个法学院,一旦走进了这扇门,最重要的就是专注和投入,因为你最愿意做的那件事,才是你的天分所在。更何况,作为一门学问,作为一门讲求公平正义、人情练达的艺术,法学实在值得你耗尽一生去寻味和追求。

最后,也是我今天最想讲的,其实不是法学本身,而是一个专业之外的话题。既然已经说到了人与人的关系,那我感兴趣的就是,法律人应该如何相处。我刚才一直在讲“法律人”,在座的各位,将来出去肯定不会都去做了法官或者法律学者,你们可能是检察官、可能是律师、可能是企业的法务,甚至有可能去从事了其他的职业。但是,只要你有过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大家就都属于法律共同体,就都是法律人。我来之前特意去网上问了问“度娘”,关于法律共同体的词条是这么写的: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我必须向这位撰写者致敬,他写得确实太精辟了,这就是我心目中最理想的法律人,最理想的共同体。但是在我自己的体会里,法律人之间的相处,似乎并不这么和睦,我们熟悉的情境是,学者看不起法官检察官,觉得他们不懂理论,只会胡来,课堂上拿某个判例或者某个司法解释开涮,常常是教授们的拿手好戏;反过来,法官检察官们也不大看得上学者,觉得你们只尚空谈,根本不解决现实问题。总之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彼此之间有形无形地壁垒分明;更可怕的是有意无意地还要刻意保持彼此之间的界限和距离。比如有一次我在法学院做讲座介绍我参与制定的一个司法解释时,居然清晰地听到最后一排有个人跟他旁边的人说道:(他显然并不介意我听到)“这家伙已经彻底被(法院)同化了!”这老兄一定觉得,我是学者队伍里可耻的叛徒,已经完全站到对立面去了。他大概觉得,作为一个学者,就算做了法官,我也应当与后者保持距离,应该始终是一个批判者甚至捣乱者。可是我想问:这样真的好吗?

我不否认,作为法律人共同体,我们彼此的关系里除了思想的融合和理念的一致之外,当然也包括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甚至激烈对抗。但肯定不是像这哥们希望的这样在情感和阵营上的划清界限。这段时间连续出了一些事情,令我反复苦恼于一个疑惑:如果我们法律人尚且要这样无视规矩互相倾轧,怎么指望这个社会走向法治?就拿对待裁判的态度来说吧,案件一定有输有赢,理性地看,这是规则使然,如果我们愿意把纷争交给法院裁判,背后的机理就是对法庭的尊重,就是对于法官作出的绝对不可能只会对自己有利的结果的接收。败诉者之所以败诉是输给了规则,不是输给了法官。不幸的是,我经常遇到的抱怨是,当事人包括法律人常常会认为,是法官太“黑”!

这很要命。我不否认我们的司法制度需要改革,我也不否认法律人当中肯定是良莠不齐有好有坏,但是如果只看一点不计其余,将个别的污点涂抹到全体甚至形成对这个群体的基本判断以至于要同仇敌忾,这个社会肯定出了毛病。在网上的段子体写作里,我们陆续看到过同学谢室友不杀之恩,医生谢患者不杀之恩,法官谢当事人不杀之恩,律师谢对方不杀之恩,就连交个朋友,还得谢前任不杀之恩!这样的世态人情即使极端,也足以让人不寒而栗!当然,今天这个场合不适宜深入探讨这样的课题,我今天只发感慨。

“多元一体、和而不同”原本是中华民族价值观的精髓,我衷心地希望法律人在法律共同体内能够率先实践这个梦想。一个戾气横生的社会,谁都不会过得舒坦。法律人有义务以身作则,从自己开始,从法律共同体开始,为社会提供引领。

那么,就让我们在这里再次共勉,为了我心中的法律人目标,为了法律共同体的真正达成,为了法治中国的美好梦想,我们一起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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