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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识】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

2016-05-01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如何设计司法?

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

 

作    者:张千帆,生物物理博士,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    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限于篇幅,本文的注释已删除,如需,请阅读原刊)

感谢张千帆教授慷慨授权【法学学术前沿】推送!

责   编:艺想家

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摘  要:本文通过比较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主要国家的司法员额结构,探讨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数量关系及其所体现的一般司法规律,并和中国司法结构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文章认为,中国司法结构存在“三少一多”的特点——诉讼少,律师少,法官人均案件少,法官多。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不宜实行全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当地的案件数量适当配备法官职数,同时发展适当规模的律师队伍,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一、引言

 

何兵教授发表的“司法制度:美国不是好榜样”一文激起千层浪, 引发了不少网络评论和争议。 我大概也是属于何文中说的“热心于介绍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归国学者”,尽管我未必主张中国照搬美国司法制度,例如我曾在不止一个场合说过,何教授一直主张的“司法民主化”——也就是引入西方陪审团制度——实际上要求十分复杂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因而未必适合中国,至少不能满怀热情地盲目引进。有些外国制度也许本身不错,但是实施成本高,中国用不起或学不像,很容易“画虎不成反类犬”。因此,司法制度很复杂,学什么、不学什么不能一概而论。事实上,美国批评自己司法制度的论著汗牛充栋,其中不乏像何教授预言的美国司法行将崩溃之类的惊人之语,但每当我读到这些慷慨激昂的批判,就有点“狼来了”的感觉。


虽然我不赞成何文中某些过于简单化的结论,本文并不是来“约架”的。事实上,我同意何文引用的两个关键数据——当代美国的近130万律师和每年提起数以亿计的诉讼,以及从中得出的主要结论,也就是这种诉讼疑似泛滥造成的律师制度未必适合中国效法。当然,中美司法制度处于两个极端。中国律师即便经过30年迅猛发展之后,也尚未能满足社会的法治需求,中国社会离“滥讼”境界仍相差甚远。但法官与律师制度的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改革的方向不能不慎。在这个意义上,何兵教授的文章确有其正面意义,至少有助于反思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人们深入思考中国法官与律师的员额制度设计。毕竟,对于司法制度的“软件”改革已经讨论了很长时间并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治国家的司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硬件”配置,特定诉讼条件需要多少法官、多少律师以及什么样的律师-法官比例,则尚未取得共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本文通过比较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主要国家的司法员额结构,探讨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数量关系及其所体现的一般司法规律,并和中国司法结构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文章认为,中国司法结构存在“三少一多”的特点——诉讼少、律师少、法官人均案件少、法官多。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不宜实行全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当地的案件数量适当配备法官职数,同时发展适当规模的律师队伍,让律师在法治进程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二、美国联邦与各州司法员额结构

 

   (一)美国司法究竟有多特殊?

 

美国确实是世界上律师占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这个特点甚至可被视为另一种“美国例外”。据全美律师协会(ABA)2014年度统计,美国现在拥有执业执照的律师高达128万。 对于这个3亿人口的国家来说,每万人拥有43名律师。


美国之所以有这么多律师,是和其每年的海量诉讼分不开的。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联邦和各州,诉讼主要集中在州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司法部下的司法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数据,各州2006年收到1亿件新发起的诉讼,其中54%属于交通案件。扣除这部分案件,每年大致也有5000万起新的诉讼。每位法官摊到的非交通案件各州不等,低的如马塞诸塞州有360起,高的如南卡罗兰纳州达4374起。 当然,绝大多数案件不会坚持到最后的司法判决。如果各州诉讼和联邦诉讼相仿,只有5%左右的案件进入判决阶段的话,那么州法院的工作负荷仍不至于太重。即便如此,南卡州的法院每一位法官仍然要判决200多起案件。


虽然美国诉讼量巨大,法官队伍却十分精简。据2012年统计,各州最高法院共有356名法官,上诉法院1013位法官,基层法院共有11860名一般管辖权法官和17905名有限管辖权法官(如治安法官)。 全部加起来,总共才31134名法官。国内学者一般把注意力放在美国联邦法院乃至唯一的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各州法院才是美国司法的主体。这当然是毫不奇怪的,因为虽然联邦权力自建国两百多年来不断扩张,但是和人民关系最密切的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仍然是州法,因而绝大多数诉讼也发生在各州而非联邦层次。这可以算作是美国联邦主义在司法层面上的体现。


和各州法院的法官总数相比,联邦法官数量少得多。据2015年统计,目前只有874名联邦宪法第三条(司法权)规定的法官职数,其中包括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179名上诉法院法官、9名国际贸易法院法官和677名地区法院法官。 在历史上,联邦法院法官总数增长缓慢,到1891年才首次超过100人,此后经过了两次快速增长。一次是1929年大萧条之后引发罗斯福新政,1930年首次超过200名法官。第二次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到1954年达到了320名法官。近年来,联邦法官的实际总数稳定在860名。 当我看到维基百科上说,美国从建国到2012年5月这两百多年间,总共才有3294人被任命为联邦法官(其中112人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起初觉得不可置信,其实这只是显示了美国联邦司法是一个高度精英化的职业群体而已。


和各州法院系统相比,联邦法院处理的诉讼只是“冰山一角”。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联邦地区法院总共收到37.5万起诉讼,平均摊到每一位法官头上是554起新的诉讼,但是在此期间有546起诉讼因为调解、诉辫交易等原因而终结,真正走完初审并作出判决的平均每位法官只有17起。 2010年以来,美国联邦法院每年接收大约40万起诉讼,平均每位法官完成初审并作出判决的有20起左右,不到诉讼总量的4%。


和处理一审案件的地区法院相比,联邦上诉法院接收的上诉或原审案件就更少了。2013财政年度,上诉法院仅收到1259起案件, 每一位上诉法官才被摊到7个案件。难怪波斯纳法官(J. Posner)一边做着第九巡回区的法官,一边还能一本接一本地出专著。当然,上诉采用三人或五人组成的合议庭,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每年有好几十件,不仅要主写某些判决,而且有时还需要写反对意见或赞同意见。但不论如何,这些数字表明联邦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一样,工作量不至于过重。


总的来说,美国法官队伍是十分精炼的。面对128万律师和每年上亿起诉讼,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官加起来总共才3.2万人,法官与律师数量之比只有1:40。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美国人口为3.2亿, 平均每万人刚好1名法官。

 

   (二)“美国例外”是问题吗?

 

哈佛大学的拉姆塞尔与拉斯姆森的工作论文“诉讼率比较研究”曾对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法官、律师和案件数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 结果表明,至少在发达国家中,美国并非特别的“例外”。虽然某些个案很夸张,譬如被麦当劳外卖热咖啡烫伤就可以获得陪审团判罚的286万美元巨额赔偿, 但是这些个案并不代表美国司法的全貌。因此,哈佛大学作者的结论是美国司法在处理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first-order law)争议是没有大问题的,问题出在集体诉讼等次级法律(second-order law)争议上,尤以股权集体诉讼为甚。要解决美国司法问题,焦点应集中在解决几类存在问题的具体诉讼机制上。


虽然这一论断是经过严密论证的,但它可能还是过于淡化了美国超大的诉讼量及其所折射的诉讼文化。一个原因或许是作者缺乏完整的各州案件统计,以至低估了每年的诉讼总量。根据不准确统计,他们估算2006年的各州诉讼总量只有1800万起,因而平均每万人只有581起诉讼(包括交通事故等简易案件)。 相比于英国(382)、法国(242)、日本(177)、澳大利亚(152)、加拿大(145)同期的数字,美国诉讼密度确实更高,但似乎只是量而非质的差别。然而,“诉讼率比较研究”很可能低估了美国的诉讼总量。根据司法统计局的系统调查,2006年各州记录的新案总量达到1亿件,平均每三个美国人就有一个案件。 这个数字是作者所认定的好几倍。如果它准确的话,不知作者是否会改变其结论。


事实上,我专门查阅了“诉讼率比较研究”的数据来源,也就是“各州法院全国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State Courts)的网站。上面的数据不仅和司法统计局吻合,而且更新更全。该网站的图表清楚显示,各州一审诉讼总量从2004年开始就达到每年1亿件, 到2008-2009年达到顶峰(约1.05亿件),其后有所减少。2013年,各州诉讼总量比2004年减少6%,大约9400万件左右,其中54%是交通案件。每万人案件数从2004年的约3400件下降了13%,到2013年不到3000件。 从数据上看,“诉讼率比较研究”似乎只计入了一般管辖权法院接收的案件,但是多达2/3的诉讼是在有限管辖权法院提起的。2013年,这类案件多达6200万件,其中3900万件是交通案件。 2013年,各州上诉案件为26.2万件,比2004年下降了6%。


对于美国法院而言幸运的是,绝大多数诉讼都在审前得到解决,以至没有对法院构成不可承受之重。这些协调解决的案件往往有律师参与,是律师在帮助法官“分忧解难”。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注册律师的数量高达128万之巨。即便这么大的体量,律师和每年案件数量之比仍然达到1:80,而这个比例和各法治国家相仿。当然,这么多律师和诉讼是否正常是另一个问题。虽然绝大多数案件只是在法院立个案、留个记录,并不实质性耗费法庭资源,但律师毕竟是一种中介性职业,而社会中介显然不是“免费午餐”。如果社会矛盾都必须在中介的帮助下才能解决,那么解决矛盾的成本必然不断增加,甚至有人会利用法律制造矛盾。这就是何兵教授所担心的问题,虽然可能有点夸大其词,但也非空穴来风。

 

三、德、澳等五国的司法员额结构

 

为了检验美国情况在法治国家究竟是否特殊,也为了更好地和中国进行对照比较,有必要考察其他有代表性的国家。为此,本文以下选择了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以及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为研究对象。和中国相比,这些国家显示出一些共同特点,如诉讼量大、律师多、法官队伍精简等,可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启示。

 

   (一)澳大利亚

 

和美国一样,澳大利亚也有联邦和各州两套法院系统。根据联邦高等法院提供的数据,2013-2014年,联邦法院总共有147名法官,其中包括7名高等法院法官、47名联邦法院法官、62名联邦巡回法院法官、32名家庭法院法官。 在此期间,各级联邦法院总共接收了11.7万件起案件,分摊到每一位法官头上为每年800件。


和美国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各州法院没有统一的统计,因而必须进入各州的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magistrate courts)的年度报告分别查找。2013-2014年,各州最高法院共有178名法官,共接收了2.8万起案件。对于各州最高法院以下的法院,数据收集更为困难,有的州法院数据不全。这里采用的数据是总共8个州中的6个最大的州,分别为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利亚,人口占了澳大利亚的97%以上。2013-2014年,该6州的地区法院共225名法官,接收约4.9万起案件。地方法院共480法官,接收案件约114万起。 假定法官人数、案件数和人口大致成比例,那么整个澳大利亚地区和地方法院应大致有727名法官,共接收123万起诉讼。加上最高法院,澳大利亚各州法院应大致有900名法官,每年125万个案件,平均每一位法官摊到约1380个案件。


联邦与各州法院加起来,澳大利亚法官总数不应超过1050人,每年接收案件总数大致为130万件到140万件,分摊到每一位法官头上约为1300件。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4年3月底,澳大利亚共有人口2340万, 平均每十万人4.5名法官,每万人提出约580个诉讼。法官数值和“诉讼率比较研究”吻合,但是诉讼率显著高于该文依据同样六大州计算的数字。


澳大利亚律师制度和英国相仿,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和非出庭律师(solicitor),只有出庭律师在律师协会注册。据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网公布,截至2014年9月,澳大利亚各州总共有出庭律师5668人。 据2014年的年度报告统计,澳大利亚各州非出庭律师总共有66211名。 二者相加,澳大利亚共有律师近7.2万人,每万人拥有约30名律师。律师人数与法官之比为69:1,每位律师平均每年摊到19个案件。


 (二)德国


虽然德国也是联邦制,但是司法体制比美国和澳大利亚简单,全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和单一制的中国相仿,德国的联邦法院就是国家的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司法局(Bundesamt für Justiz)的统计,截至2012年底,德国共有联邦法官459人,各州法官19922人,法官总数加起来20381人。 2012年德国人口为8052万, 折合每万人2.5名法官。


和美国相比,德国法官占人口比例更高,而律师比例相应减小。据德国联邦律师协会(Bundesrechtsanwaltskammer)的统计,2015年德国总共有16.4万律师, 法官和律师之比大致为1:8。 2014年底,德国人口为8119万人, 折合每万人约20名律师,不到美国的一半。


根据2015年的《德国统计年鉴》,2012年和2013年德国诉讼总量分别为421万与413万件,其中联邦法院受理大约2万件,不到总量的千分之五,其余为各州与地区法院案件。按2013年的数据,德国每万人提出诉讼约510件。平均每一位法官分摊大约200个案件,每一名律师分摊到25个案件。

 

   (三)日本

 

日本的《裁判所职员定员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的法官编制。其第1条规定,最高裁判所法官15人,高等裁判所法官8人,下级法院法官1953人,助理法官1000人,简易裁判所法官806人。因此,各级法官编制总共3782人。实际在编的法官人数可能不到编制数。根据2014年日本《律师白皮书》统计,除去处理小额诉讼和简单刑事案件的简易裁判所法官外,实际在岗法官2944人。如果简易裁判所还是按照806人计算,那么日本全国实际在岗法官大约3750人。截至2014年10月,日本人口为1.27亿,折合每10万人3名法官,比美国还精简。


根据2014年《律师白皮书》的统计,日本律师总人数为35045人, 法官与律师之比大约为1:9。除以日本人口,每万人大约2.8名律师,是中国的一倍。相比之下,美国律师的人口比例是日本的15倍。


据最高裁判所官网的司法统计,日本2014年全年新受理案件349.4万件,其中民事与行政类案件145.6万件,刑事案件101.9万件,家事案件91.1万件,少年案件10.9万件。 除以日本人口,每万人每年提出约275起诉讼。律师和案件数量之比大致为1:100,法官和案件数量之比约为1:910。

 

   (四)新加坡

 

据新加坡律师公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8月底,在新加坡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数量为4834人。 2014年,新加坡总人口为547万, 每万人拥有律师8.8名。2013年,新加坡总共有34.2万起诉讼,其中刑事25.4万,民事6.4万,家庭和未成年人诉讼2.3万。2014年,诉讼数量降低到32.5万起,其中刑事24万,民事6.3万,家庭和未成年人诉讼2.3万。 平均每年每万人提起594件诉讼,每一名律师摊到67个案件。


虽经多方求证,居然未能查到新加坡法官总人数。1999年发表的“世界各国法院绩效”一文曾对11个国家的法院系统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新加坡在1995-1996年间每一位法官接收的案件数为1282。 鉴于法官和案件数量之比在成熟法治国家往往保持相对稳定,如果这一数值现在仍然可靠的话,那么可以推算出新加坡的法官数量大致在250-300人之间。每十万人拥有大约5名法官,法官和律师之比大约为1:16。

 

   (五)印度

 

根据印度最高法院编辑的季度公报,印度最高法院规定职数31位大法官,高等法院应有906名法官,地区法院应有1.97万法官,但是各级法院都存在不少空缺。截至201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实际职数只有25名大法官,高等法院641名法官,地区法院1.54万名法官,各级法院加起来总共1.6万名法官,队伍非常精简。 2014年,印度人口为12.7亿, 平均每十万人只有1.3位法官,还不到日本的一半,为本文所比较的各国最低值。


令人惊讶的是,印度的律师居然几乎和美国一样多。据印度法律维基网报道,2011年,印度总共有127万名律师。 除以总人口,每万人正好有10名律师。法官与律师之比为1:77,二者相差比美国还悬殊近一倍。


2014年上半年,印度最高法院新接收2.2万个案件,其中2258件是关于一般事项,其余是关于立案(admission)事项。2014年第一季度,高等法院收到50.87万个新案件,地区法院共收到486.66万个新案件。 假定各级法院接收案件的数量在全年大致均等分布,那么印度各级法院大致接收2155万个左右的案件,平均每年每万人提起170个案件。摊到每个法官头上大约每年1350个案件,每个律师每年平均则只有17个案件,也为各国最低。


印度人口是美国的四倍,律师数量差不多,法官却只有美国的一半,案件数量则不到美国的1/4。如果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参照标准,那么印度律师似乎太多,而法官数量大体合适,结案率也大致能跟上立案率。

 

表1:各国诉讼和司法员额基本数据


每万人案件数

每万人律师数

每十万人法官数

法官人均案件数

律师人均案件数

律师/法官比

美国

3300

43

10

3300

80

40

澳大利亚

580

30

4.5

1300

19

69

德国

510

20

25

200

25

8

日本

275

3

3

910

100

9

新加坡

594

9

5

1282

67

16

印度

170

10

1.3

1350

17

77

中国

100

2

15

70

50

1.4

注:新加坡的“每十万人法官数”、“律师/法官比”是根据1996-97年的“法官人均案件数”推算获得,参见Maria Dakolias, Court Performance around the World: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2 Yale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87 (1999), p. 97.、


 

四、总结与启示


        综上所述,各国人均法官、律师、案件数量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各不相同。“世界各国的法院绩效”一文的比较研究表明,1995-1996年间,德国法官平均每人分摊到175个新发起的诉讼,新加坡的数值为1282,接近欧洲和南美11个国家的平均值(1400)。 智利法官每年分摊到的案件则高达5161,而每一位法官居然也能年均审结4809案! 可见这类数值在没有深究的前提下并不能当真,这些看似吓人的海量诉讼可能绝大多数都在庭外调解,在法院只是“蜻蜓点水”,履行一个备案手续,真正过堂审理并下达判决的一年不会超过几十个。


        纵观各法治发达国家,其司法特征是“两多一少”——纠纷多、律师多、法官少,法院精炼。在某种意义上,“滥讼”确实不是美国垄断的“专利”,而似乎是经济发达和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特征。每一位法官每年摊上成百上千个案件是常事,但是这并不表明这些法官都有孙悟空的“分身术”。案件进入法院,并不表明它一定要带着判决书出来,而只是表明纠纷进入了正式的司法程序。大部分案件只是来法院打个“擦边球”,在法官监督、律师帮助下达成和解。这就要求在一个精简的法院结构之外,还需要有一支相对庞大的律师队伍。律师和法官比例一般是10以上,每一名律师每年摊到的案件一般是几十个。

 

   (一)中国司法员额现状


        以此观察中国司法,许多方面确实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据统计,中国各级法官目前有近20万之众。2014年,各级法院共审结案件1379万件。 除以14亿人口,每万人每年提出诉讼约100件,比印度还少。每万人拥有将近1.5名法官,超过印度的10倍。每一位法官每年仅摊到不足70个案件。这是我目前看到最小的数字,原因无非是人均诉讼少,而法官队伍庞大。另一方面,中国律师尽管30年来发展迅猛,但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少得出奇。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即使全部都算上,每万人也只有不足2名律师,不到印度的1/5、美国的1/20。每一位律师每年摊上50多个案件,这个数值又相对适中。


        表1的比较数据显示,中国司法目前具有明显的“三少一多”特征。一是人均诉讼少,每万人案件数量是七国中最少的。二是律师少,每万人中只有2名律师,也是各国中最少的,只有日本和我们接近。三是分摊到每一位法官的案件少,每年只有70件上下。这当然是人均案件少和法官多造成的。当前中国的法官队伍仍有20万之巨,只是因为人口基数大才使得每万人法官人数不那么显眼。从表面上看,以精炼闻名的美国司法占人口比例也不比我们小多少,德国甚至是我们的2.5倍,但人均法官数是没有意义的。司法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纵然人多,但纠纷少,就没有必要维持一支庞大的司法队伍。


对于未来的中国司法结构改革而言,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人均诉讼量。虽然“无讼”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也未必一定是好事,但是“少讼”对于中国司法而言未尝不是一种幸运。虽然中国人口基数大,但是诉讼量即便以绝对值来衡量也不算高。假如人均诉讼量真的接近其他国家的比例,势必对司法资源构成巨大压力。目前,中国的“三少一多”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态”。改革司法员额结构可能会打破均衡,因而不能不慎。尤其是法官制度和员额结构必须保持稳定,不能“七八年再来一次”、动不动就改。此次法官员额制改革实际上是对“法官”职位的重新界定,而不论是剥夺法官资格还是影响法官待遇,都可能构成对司法独立地位的直接干涉。这样的改革如果有必要的话,必须在一锤定音之后保证一劳永逸,因而有必要结合各国司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慎重设计决定未来司法结构的改革方案。

 

  (二)中国法官员额制改革

 

中国法官员额结构需要改,这是有共识的,但是问题症结何在、究竟怎么改,却似乎并无共识。目前法官人均每年70个案件,是“人多案少”还是“人少案多”?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首先,这70个案件究竟是“货真价实”还是“徒有虚名”?如果像美国法院那样,95%的案件都没有走到判决阶段,那么即便天量的诉讼也只是徒具其表;反之,如果70个案件都认认真真走到终点,每一个当事人都等着拿判决,那么它们即便对最高效的法官来说也是相当大的压力。部分由于诉讼成本降低,我们的当事人更倾向于走完司法程序, 因而中国的70个案件确实不能和美国的70个案件在统计上相提并论。也许,这正是需要改革之处,让律师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我们不应重蹈强制规定调解比例等违背法治常规的覆辙,但是无疑有必要重新审视诉讼成本、法院功能和律师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人均70案只是全国平均,而中国地区差异巨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一案难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则诉讼密集、案多为患。据说,北京某些区的法院每一名法官摊到上千件案件也是常事。因此,单凭一个全国平均数值就下结论,显然过于主观,更不能以此作为各地员额制改革的标准。如果不分具体情况即全国“一刀切”,必然造成削足适履的后果。譬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原本就已满负荷运行,如果在诉讼体制不改的环境下进行大规模裁撤,则不仅未必提高司法效率,反而会造成内部关系恶化、精英人才流失等不良后果。 事实上,有些地方的员额制改革似乎已经呈现出“变味”的迹象,通过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将法官独立审判变为“法官领导、助理审判”。 这种改革似乎只是“换汤不换药”,把独立审判变成了“团队审判”。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改革会提高审判的公正与绩效。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今日中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似乎并非员额改革本身,而是法院去行政化,因为司法行政化才是最大的冗员。时至今日,中国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早已达成共识,即法院是最不需要“管理”的政府部门。纵观各法治国家的法院,其管理职能都是最小化的,几近不存在。一旦引入中国语境下的“管理”,那就必然意味着司法受到权力部门干预,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无法真正落实。因此,司法员额制改革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即现在的法院领导等非司法职能取消多少、保留多少、转变多少,去掉那些从来不参与审判的“法官”,把法院真正变成法官的法院而非法院领导的法院,在此基础上构建法官不受“领导”干预、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共同体。只有这样的员额制改革才有意义,也只有这样才能知道中国真正的法官员额是多少。据报道,吉林省法官员额制改革似乎开了一个好头,进入员额的法院领导比例低于普通法官。 如果这种模式能够切实推广,应有助于削弱司法行政化。


要在法官人格平等、审判独立的基础上重构中国司法制度,各地的司法员额主要应以当地的案件与判决数量为客观标准,进行重新界定。既然发达地区人手相对紧缺,欠发达地区相对宽松,那么似有必要按照当地的案件数量和一个合理的人均受案量。具体数值既不需要照搬国外制度,也无需在国内各地做到严格统一,而是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譬如50~200)按照实际审判工作量来确定。如果中国的诉讼至少目前大都经过实质性审理,那么人均受案量不妨设定得低一点,欠发达地区的人均受案量可以比发达地区设定得更低一点。归根结底,员额制改革不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数字(譬如仅保留1/3员额),而是要按照以往的业绩把真正的法官筛选出来,并让他们安心专注于审判。如果经过这道程序,有的地区法官仍然太多,也未必要把他们中的某些人裁掉,而是可以让他们流动到法官紧缺的地方任职。为此,中央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档案,促成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官流动。


同时需要防止改革蜕变,弱化了以往的政治与行政控制,却让法官替代原来的行政官僚,成为发号施令而不实际判案的新权贵阶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之所以享受优厚待遇,和助理、秘书、书记员的待遇有较大差距,正是因为他们是案件的主审人和决定人。法官和法官之间的地位和待遇则是相当平等的,上下级法官之间也不例外。再以美国为例,联邦不同层级的法院待遇相差不大。为了抵消通胀等因素,联邦法官的年薪逐年增加。2015年,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首次超过20万美金。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为21.3万美金,最高法院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的年薪分别为24.7万与25.8万美金。 即便是最高法院的“九伟人”,也只比基层法院法官的工资待遇高20%。这种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法官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本来没有高低之分,即便不同层级的法院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何况属于同一层级、同一法院的法官。司法改革却引入了法官分级制度,将法官分为12等,不能不说是法治的倒退。司法员额制改革应摒弃法官等级制,在明确司法职责基础上确立法官平等地位,对同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保障。这样也有利于发达地区的法官向消费水平较低的非发达地区流动。对于不同层级的法院,也要限制待遇差别,建议相邻级别的法官待遇差别不超过10%。


(三)中国律师制度改革


至于律师分级制,更涉嫌直接违背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固然,英联邦国家区分出庭律师(barrister)和非出庭律师(solicitor),二者分工和收入也有差别,但那是两种不同的职业选择,就好比欧洲大陆国家的律师和法官是两种不同职业规划一样,在进入法学院学习的阶段就已经决定了,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训练也确实不同。即便非出庭律师日后对其职业限制不满意,也只好认了。美国律师只能在通过考试并获得资格的州执业,是因为各州律师考试不一样,并无等级之别,而所有律师都可以在联邦法院出庭辩护。至于律师之间,也有分工,有的出庭更多,有的则专职从事文书或非诉工作,那完全是自己的选择。然而,中国律师分级的依据在哪里?按照什么标准区分“高级律师”与非高级律师?二者之间的分工区别何在?这些一概是没有答案的糊涂账。要想知道谁是称职的“高级律师”,社会和市场是获取答案的惟一钥匙;当事人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自然会知道哪些律师的口碑更好,根本用不着向政府要答案。如果施行这样的分级制度,必将极大纵容公权滥用、黑箱操作和腐败交易,严重侵犯广大律师的宪法和法律权利。


虽然中国律师的数量无论在绝对值还是人口比例上都显得太小,但是律师的人均案件量并不低,甚至比德国和澳大利亚都高。印度虽然诉讼量接近中国的两倍,但律师数量是中国的五倍,因而人均每年只有17个案件,容易在律师之间产生恶性竞争。前不久,我在参加“亚洲宪法论坛”时向印度学者请教这个问题。他们耸耸肩说,印度是一个自由社会,不会人为约束律师的发展。这个态度很潇洒,但自由放任的社会后果却未必会被这么一句轻轻带过。当然,律师是一个社会化的法律职业,律师数量应该主要靠市场机制调节;如果进入这个行业接不上案、吃不饱饭,那么想做律师的自然就少了。虽然放任自由在理论上成立,但是现实往往更为复杂。就和人口控制一样,按理说穷人不应多要孩子,但现实恰恰是穷人家的孩子尤其多。如果纯粹依赖家庭自我调节,那么中国、印度这样的国家很可能会出现人口过剩。律师行业也存在同样问题,无节制的发展确实会造成律师过剩,而律师和案源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供需关系。律师供给并非简单受制于社会需求,而是可以创造需求;如果社会案件不足以供养律师,他们可以人为“制造”案件,以各种不同方式拉动诉讼“内需”,而这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显然未必是福音。


当前,中国律师每年人均50个案件,处于进退自如的适中水平。如果案件数量没有明显增加,而律师数量不断迅速增加,那么难免会发生“僧多粥少”的现象。因此,律师发展也应该和法官一样,需要有所规划,并和案件数量的增长适当挂钩。当然,从人均数量来看,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最大特点是律师少、法官多。这可能意味着我们的法官“抢”了律师的活儿,更多的审判工作其实可以“下放”给律师去做,譬如增加调解和仲裁功能。但是在案件数量和诉讼成本不会激增、法官数量即便在调整后也不会成倍锐减的情况下,法官做律师的事儿很可能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现象。在案源不会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有必要维持目前基本均衡的律师生态。事实上,只要真正保障律师的权利,把目前27万律师的能量都发挥出来,中国法治无疑将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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