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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识】陈云良:儒家文化土壤与法治精神,相生还是相克?

2016-05-04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陈云良:儒家文化土壤与法治精神,相生还是相克?



作者: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光明讲坛】公众微信号

责编:南勇 

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陈云良教授


主讲人: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卫生法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创建的学术理论有“模糊法学理论”“转轨经济法理论”“公共服务法制化理论”。




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然而,我们在什么样的地基上建造法治中国大厦?我们赖以生存的?儒家的德治能否转换成现代法治?这些基础性命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可否认,儒家文化几千年来一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流地位,对形成超稳定的治理结构功不可没,其中不乏可以扬弃的因子。儒家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既是一套文化体系,也是一套治理体系。


封建制度下的臣民被无所不在的儒家伦理结构在家与国之中,所谓“不知礼,无以立”。儒家文化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儒家文化的产生与维系反过来又固化了农耕文明,阻碍了其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这就是为何中国古代虽然不乏有才有智之士,亦不乏技术和理论上的创举,却无法率先走上工业化道路。然而,由儒家文化的封闭性所固化着的农耕文明在全球的工业化浪潮中并不能“独善其身”。


百年以后,在我们走向市场经济,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面对信用缺失、纲纪崩坏、吏治腐败的问题,不断有声音呼吁要重回儒家伦理,承袭儒家伦理中的精华以化解当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这些社会问题。还有人甚至认为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服从意识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观念。追本溯源,这实质就是儒家的“德治”“礼治”在现代的翻版,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

 

以等级观念、服从意识的压制型伦理所塑造的守法观念并不是现代法治所需要的,秉持这种守法观念的公民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而只是顺民乃至臣民。

 

有观点认为,在挖掘和倡导儒家文化对市场经济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尝试将对儒家文化的讨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儒家的礼可以矫正社会的无德,儒家的仁可以纠正社会的无信。不少学者建议重塑乡贤文化来解决当前乡村治理的失范和混乱,不啻是一种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模式。儒家对于家庭和教育的重视亦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宝贵资源,也是世界公认的中华民族美德。

 

不过,儒学所固守的儒家伦理无论怎样限定,在本质上都是农业文明的主导性文化,都是源于封建专制的人治文化。法治中国的建设固然离不开对本土资源的挖掘,但不假思索地将儒家伦理当中背离法治精神的传统贯穿于法治文化的培育之中,则毫无疑问是南辕北辙,试图在儒家文化中透析出法治的本土资源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等级观念滋生权力腐败


三纲五常是儒家文化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要求臣子尽片面的忠、孝绝对义务,毫无公平、正义可言。


人权、自由、理性等观念都因等级伦理的压制无法破土而出。即使像诸葛亮这样绝对聪明之人也摆脱不了这种迂腐的等级伦理,忠心侍奉傻子阿斗。曾国藩这样的近“圣”之人在明察慈禧的昏淫之后,仍然摆脱不了愚忠思想束缚,弃正义不顾,从为腐朽的清朝政府卖命中求得人生的满足。可以说,等级伦理作为封建社会权义分配的基本逻辑,是儒家文化在封建社会长盛不衰的深刻根源。


虽然等级观念作为一种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自“五四”以降就一直遭受无情的鞭挞,但等级伦理至今依然没有从我们的文化结构中清除干净,国人的身体中依然流淌着等级伦理的血液。


在权力运行场域中,人们在行为选择方面首要考量的多数是上级的“意思”,而有意无意忽视了法治所应有的正义、公平,以至察言观色的能力甚至成为官场晋升的重要资本。那些敢于坚持己见、仗义执言的人往往会逐渐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异类”,在“劣胜优汰”的官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官本位、权力本位早已成为社会实现平等、自由、正义与法治的掣肘。权力腐败现象在等级社会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即使当年朱元璋“剥皮实草”的峻法酷政也未能在反贪肃腐方面取得成功。


之所以如此,乃因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构建了权力腐败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必然呈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绝对化的权力反过来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使其成为人们心理结构中超稳定系统,对权力腐败,人们因心理定式的驾驭不愿或不敢出面制止,使其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中国世俗社会制约腐败的民间力量十分弱小,民治基础极端薄弱;社会制约力的软弱又进一步使权力呈恶性膨胀,腐败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解殆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宗法意识消解规范理性

 

宗法意识担负的是秩序建构职能,是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姓的慑服作用在许多时空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国家法,尤其是建构性的国家法未必能够深入民心,成为人民的普遍信仰。但宗法意识几千年前却已融入民间百姓的行为举止之中,其民间影响力远非国家法可比。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宗法意识在实现社会秩序建构的同时,又牢牢抑制法治的生长,可以说宗法意识是儒家伦理化和消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因素。宗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等级观念。

 

儒家传统要求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尤其是子女应绝对孝顺父母,“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但儒家传统中以忠、孝、义、顺等为基础构造的宗法伦理是一种片面化甚至极端化的行为规范。

 

宗法伦理所要维护的主要并非公平、正义,而是权力秩序的稳定,哪怕是一种压制型的畸形稳定。这种观念环境下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在当今社会还会抑制国家法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阻滞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展开。

 

宗法意识的作用机制鲜明地体现了儒家文化生长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的基本品性。正因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就显得相当封闭,自然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关系也就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渐次向外扩展,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圈子。

 

以各种“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生成的熟人社会规则在当今社会就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关系”。

 

150多年前,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留下了一句至今脍炙人口的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宗法伦理衍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圈子”无疑还是将人们固化于特定的身份之中,以身份而非以契约作为社会交往的纽带。




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逐渐被宗法伦理化约于无形,可以说,根源于宗法意识的“关系”严重冲击了规范理性。国家法所蕴含的规范理性难以经由法律的实施融入个体行为决策之中,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建设也就难以取得突破。


和合伦理化约法治精神


如果将等级伦理与宗法伦理作为儒家文化的糟粕予以批判尚能够被接受的话,那将和合伦理也作为批判对象似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对“和”有着特殊的情怀。


和则忍,忍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由于一味追求“和为贵”,培育了人们“忍为尚”的消极容忍心态。因为和合文化的熏陶,人们习惯于消极退让,有理让三分,耻于面对面的权利相争、干戈相向,不习惯对簿公堂,具有浓厚的厌讼情结。更为严重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扫各自门前雪。


人们为了求得自身的平和,容忍和放纵犯罪,放弃正义、公平和良知。和合伦理之下,法律之于违法犯罪者,犹如用丝线来绑老虎。容忍甚至麻木的社会心态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温床。


更加严重的是,在和合伦理下,人们容易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看客心态,甘当和事佬,进而缺乏对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应有关注。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如果人们总是将自己脱离公共场域,公民意识和法治社会必然持续难产。


和合伦理反映到司法上,则是司法者过分偏重息事宁人,而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在司法制度建设中,不少学者还试图从和合伦理中寻找调解制度的传统文化资源,认为“儒家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仅对封建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功能,而且对当代民事诉讼法的建设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大调解一度有取代裁判之势。审判成了和稀泥,法官成了“泥瓦工”。秋菊要讨个说法无奈而不得。


我们不否认和合伦理对调解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也不否认调解制度对定纷止争和缓解社会冲突的重要意义,但我们要反思的是和合伦理与调解制度真的符合法治精神吗?和合伦理真的能孕育和谐社会吗?


和合伦理作为儒家传统,在个人道德领域、人与人交往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社会层面过分强调和合伦理则会抹杀法治的基本性格,无法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合同(契约社会)只能通过先君子后小人的程序才能签订,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法庭的分庭抗礼才能达成。



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启蒙

 

植被需要适当的土壤和气候才能成活,法治也只有在相合的文化基础上才能建成。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此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必然会逾淮为枳,发生错乱与迷失。以等级观念、宗法意识与和合伦理为内核的儒家文化总体上腐蚀法治精神,严重阻碍人们法治信仰的养成。

 

要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首先必须进行文化启蒙,改良传统,培养法治文化,形成信仰法治的社会基础。

 

可以说,启蒙依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题。孙中山先生也曾认为中国实行宪政首先要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要有一“训政时期”,他在《建国方略》中说“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我国人民之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

 

他在公布《建国方略》的宣言中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西人也同样肯定文化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人的习俗、习惯是美国民主制度取得成功的三大原因之一,文化起了关键作用。

 

遗憾的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浪潮中,很多人热忱有余而理性不足,在不反思和解决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的相克之处的前提下不加批判地提出继承传统文化的主张。

 

严复先生曾言,“以今日民智未开之中国,而欲效泰西君民并王之美治,是大乱之道也”。如果潜藏于人们意识深处的这些落后的儒家文化不被改良,法治中国的建设就很难走上正确的轨道,并时时受到羁绊。




磨刀不误砍柴工,培育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局面的当务之急不是简单地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当前,一方面需要借助儒家文化合理元素重塑和提升个人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和重构社会秩序,为社会注入活力,这就需要改造我们的基因,进行法治文化的启蒙,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涤除我们血液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改良和合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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