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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 —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

2016-05-12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一次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对话
作    者 :黄有光,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新加坡

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来    源 :《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3期

责任编辑 :朱磊

小    编 :艺想家赐稿邮箱 :fxxsqy@163.com 
摘要:究竟人体器官是否可以合法买卖,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有着针锋相对的看法。经济学家认为,基于经济学第一福社定理,如果没有垄断、外邵作用(空气污染等)、无知等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会达到效率最优。在这一假设之下的交易、合作以及社会分工等,会让所有人从中获利。因此,如果那些没有获得社会足够帮助的人们(在有足够认识与资讯下)认为必须要出售器官,就很难有正当的理由来禁止,而且允许人体器官合法买卖会促进社会福利。但是,法学家却认为,人体器官的商品化可能会带来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与促进社会福利相反,人体器官合法买卖可能还会减损国家的竞争力、导致控制成本上升,甚至增加盗窃器官的犯罪率。如果允许器官交易,还会因为个人资产范围的扩张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个人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界定、老年人可否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等。同时,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因素还会增加。最后,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都承认,大多数人们还都存有对器官进行交易的反恶情绪,这种情绪也是人体器官可否合法买卖讨论中不能忽视的因素。 


 

黄有光: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对市场扩张的反对,很大部分是基于他们肤浅的平等观。他们认为,自由买卖有利富人,使富人能够剥削穷人。但恰恰相反,市场竞争一般会促进平等。若没有无知或非理性,禁止人们出售自己的器官(或其他买卖)并不能帮助社会减轻或摆脱不平等。不平等本身可能是一个问题,但不能以此作为反对市场扩张的理由。经济学第一福社定理证明,如果没有垄断、外部作用(空气污染等)、无知等,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会达到效率最优。因此,在上述假设之下的交易、合作以及社会分工等,会让所有人从中获利。如果人们能够帮助穷人,使他们不必出售器官,这非常好。但如果社会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帮助,使他们还是认为(在有足够认识与资讯下)必须要出售器官,就很难有理由禁止。

 

    桑本谦:我接受经济学关于自由交易的定理,但对黄教授的主张—人体器官可以合法买卖,仍持怀疑态度。但怀疑的立场不是社群主义,而是实用主义。我关注后果,并且认为社会福利是衡量后果好坏的最佳甚至是唯一的尺度。就此言,我和黄教授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区别则在于,黄教授认为允许人体器官合法买卖会促进社会福利,而我认为,这么做会带来一些很麻烦甚至很糟糕的后果,并可能会因此减损社会福利。因为没有做过专门研究,所以我的判断更多来自作为法律人的直觉。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应该先限定一下所谓人体器官买卖的范围〕在我看来,人体器官的自愿交易只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临死之人预售自己死亡之后的器官;另一种是正常活着的人在不会造成自己死亡的前提下,出售自己的一个肾脏或一部分其他器官(比如一部分肝脏)。不知黄教授是否也这么认为?

 

黄有光:我同意应该根据社会福社。社会福社就是人们的长期快乐。由于是长期的,所以在短期内也须考虑国力等因素。为简化讨论,我接受你的限定:出售自己器官的前提是不会造成自己死亡,否则就不是出售器官,而是“卖命”了。

 

    桑本谦:面对疾病与健康、生命与死亡,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我先举个极端的例子,假定甲从乙那里买来的肾脏只增加了半个月的生命,结果是:1甲延长了半个月的生命;2乙的健康受损;3一大笔钱从甲转移到乙;4器官移入和移出两次大的手术。尽管自愿交易让甲乙双方皆大欢喜,医院也从中获得利润,但从决策者的视角来看,也就是从政府的视角看,社会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反而可能大大减少了。首先,一个原本可以再用几十年的肾脏只用半个月就报废了;其次,器官转移和现金转移都会发生交易成本,两次手术的医疗费数目也是相当可观的。当然,甲和乙的满足度都有所增加,经济学家会把两个人的满足度增加看作增进了社会福利,但决策者未必这么看。

 

黄有光:根据你的观点,我们也可以说,让一个自己与家庭成员都还吃不饱的农夫,出售其粮食给一个有钱人,就可能会是暴珍天物,多么可惜!然而,这农夫如果不出售粮食,可能就没有衣服,会冻死;或没有药品,会病死。不过,我还是同意你所说的,在面对疾病与健康、生命与死亡时,人们并不总是理性的。但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可以要求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双方进行现实辅导,帮助他们看清楚后果;也可以考虑加上医生的同意,这样可以避免你所说的极端情形。器官转移和现金转移都会发生交易成本,还有两次手术的费用,可以考虑都由买方承担,这种做法给其他人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此外,政府是为人民的福祉而存在的,不应该脱离人们的利益来从政府的视角看问题。我反对你“社会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反而可能大大减少了”的说法,这是完全违反基本经济学原理的狭隘看法〕按照这种看法,所有的互惠互利交易都没有增加社会的财富!

 

    桑本谦:黄教授提到辅导,那么,为什么需要辅导呢?这是否意味着买卖双方都存在系统性的认知偏差—卖方轻视自己未来的健康,而买方过分重视自己活下来的价值?如果存在这种系统性的认知偏差,辅导能起多大作用,又会产生多少成本?辅导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被歪曲?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又都不确定。我的看法是,即使加上医生的同意,也不一定能发挥什么作用,没有医生拒绝的激励制度,他们不去怂恿买卖就不错了。

    没错,政府是为人民福利而存在的,但政府必须考虑人民的长远福利。由于存在国家竞争,所以相对于社会的主观财富,决策者当然会更加注重社会的客观财富,因为后者更可能成为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我承认,如果不存在国家竞争,政府决策的首要目标就是国民幸福总值(GNH),而不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我之所以举这个极端的例子,就是为了凸显人体器官交易中的“决策者视角”。黄教授也承认这种极端情形是应该避免的,但避免的原因仅仅是买卖双方不理性吗?如果经过充分辅导,买卖双方依然坚持他们的交易呢?还有什么禁止的理由吗?如果还有理由禁止的话,那就一定是“政府的视角”。也就是说,尽管这个交易皆大欢喜,但政府不支持。为什么不支持?因为肾脏的转移将会导致国家人力资源质量下降,并且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而若将这些资源节省下来投入到另外两个病人那里,还会提高国家人力资源的质量。简单地说,这次肾脏交易减损了国家竞争力。

政府有理由禁止那些减损国家竞争力的自愿交易。所谓减损国家竞争力,就是一种隐蔽的交易外部性,可以用“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解释。比如,国家需要众多年轻人来服兵役,但若一个年轻人为得到更多的钱而把自己的肾脏卖给一个老人,并因此摆脱服兵役的义务,那么,这次人体器官的自愿交易就隐含了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就是交易的外部性。对于政府来说,人民的健康当然是很重要的事情。相比之下,年轻人的健康肯定要比老年人的健康更加重要(这个态度实际上反应在很多医疗制度和医疗政策之中),而牺牲年轻人的健康来交换老年人健康的做法,政府原则上一定持反对态度。倘若允许人体器官自愿交易,就会导致大量年轻人的器官转移到老年人身上,这样的情况政府无论如何也不会支持。

 

    黄有光:我不同意器官自由买卖会减损国力的判断。根据你的推论,也可以说应该让穷人的孩子多吃一些粮食,把粮食卖给有钱人暴珍天物是不可以接受的。但要解决这种贫富差距问题,应该调整的是整体收入分配政策,而不是不让市场运作。年轻人售卖肾脏的所得,可能被用在更加重要的救命、创业、教育等方面,不能只看成是肾脏的转移和金钱的转移(下详)。

    不过,我不是市场万能论者,在有实质外部效应的情形下,如严重污染等,多数需要政府干预,但这种干预最好是根据污染造成的成本或损失对污染征税,而不是行政限制。例如,在处理汽车的堵塞与污染上,应该使用新加坡的价格与拍卖方法,而不是北京实行的限号上路与摇号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有效的地方,应该多用市场法则。另外,我们还必须区别像污染等的实质外部效应与金钱外部效应。例如,一个消费者多买苹果使其价格增加,危害了其他苹果消费者,这是通过价格而起影响的金钱外部效应,不会造成低效率问题。而其他苹果消费者的损失,会被苹果生产者得到的利益所抵消。因此,我们不必考虑所有的外部效应,只要处理那些严重的、又没有被市场参与者通过协议而内生化的实质外部效应,最主要的是像污染等对环境的破坏。

    关于“搭便车”现象,问题主要在于乘车而不付费可能造成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如果不考虑“摆脱了服兵役的义务”(因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讨论),一个年轻人把自己的肾脏卖给一个老人,并不涉及“搭便车”与外部效应,也不涉及无知与无理性,是不应该被禁止的。片面地看,把原本可以用几十年的器官给只可以用几年的人,好像是损失巨大,但器官买卖并不是单纯的器官转移,也包括金钱的转移。如果年轻人认为值得用一个肾脏换取50万元而那位老人认为寿命的延长超过了50万元的价值,那么,这就是互惠互利的交易。

    不错,如果能够使年轻人有钱而又不必出售肾脏,这很好;我也赞成多征有钱人的税,多帮助穷人,这样出售肾脏的人可能就会减少。这不和我的看法相悖。我反对的是,当社会没有完全地帮助穷人,而他们必须出售肾脏(或粮食)时,社会还禁止他们;我更加反对的是,我用我合法合理赚来的钱,向一个想要出售肾脏而获利的人(不论是年轻人或中年人)购买能够救活我或我亲人的生命的肾脏时,社会却禁止我们进行这种互惠互利、救人性命的交易,这是绝对不应该的,尤其当理由仅是有人对此感到反感而已!

进一步说,如果在具体措施上以效率挂帅,包括允许肾脏交易,则会使金钱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就能够向有钱人征收更多的税,而不会过分打击其积极性;政府也能够有资金进行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社工作,包括帮助穷人(不论年轻或年老)与保护环境。关于在具体措施上以效率挂帅,不论富人穷人,一元就是一元的道理,我之前的论述证明这种政策可以最有效率地达到任何可以达到的平等程度,使所有收入水平的人群,不论富人穷人,大家都得利。社群主义者的肤浅平等观,并没有考虑不同政策的关联性。然而,如果涉及巨大的无知与无理性,以及不确定性,就不能排除交易可能会造成不利的结果。但是,任何交易甚至任何行为都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人体器官买卖的问题。例如,有人运动是想要有助于健康,但有时可能会在运动时被汽车撞伤,得不偿失。若禁止器官买卖,能避免一些无知的年轻人不利地把肾脏卖给老年人,也能避免需要金钱的中年人把肾脏买给更加需要肾脏的人,如年轻人。即使允许人体器官自愿交易,也不会导致你所说的结果。更多的器官出售者是即将死去的人,如果允许这些人出售自己的器官,价格就会降低,年轻人就很少会出售自己的肾脏了。


    桑本谦:人体器官的商品化可能会带来难以控制的社会风险。一旦人体器官可以变现,就会增加更多的犯罪。我的女儿如果携带价值几百万美元的资产上街,我会觉得非常危险当然,如果禁止买卖,理论上就会出现黑市,人体器官会因为走私(加上武装的成本)而价格更高。但这只是推测,实际上不会如此。目前人体器官交易还是非法的,尽管黑市交易没有被彻底禁绝,但被盗窃器官的风险基本上还是可控的。

 

黄有光:不同意你的看法。解禁买卖,并没有解禁盗窃,盗窃、谋杀还是犯罪,你的女儿并不会更危险。更何况,较之非法交易,合法交易更加容易被管控。如果不允许合法买卖,黑市上的器官价格更高,就会更增加那些为非作歹之徒盗窃器官的犯罪几率。我们应该增加而不是减少对人身的不安全感!

 

桑本谦:人体器官的消费不同于毒品交易,前者至少需要完成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施和专业人员,因而很容易被监控和管制。因此,相对于毒品黑市,禁绝人体器官的黑市还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虽然没有解禁盗窃,但盗窃人体器官的案件数量还是可能会增加,而不太可能减少。因为作案的门槛下降了,在买卖非法的条件下,普通窃贼盗窃一个肾脏是没用的,他卖不出去;但是,一旦有了合法的器官市场,就很容易卖出去,因而会吸引普通的罪犯来从事这类犯罪。尽管从抽象来看,合法的买卖更容易管控,但也要考虑市场的规模,买卖一旦合法化,市场规模就会扩大,管控的总成本就会上升。

 

黄有光:不同意你的观点。基于合理的器官要求,合法的买卖在有辅导、有监管的医院进行,这样的合法买卖不会增加非法的盗窃。而非法盗窃来的器官只能在非法的渠道卖出。非法买卖增加价格只是增加了盗窃的动机。关于市场规模的扩大,非但不是问题,反而是好事。规模大表示交易量大,也就是说,救活的人命更多。对于增加的成本,可以考虑由买者负责。

 

    桑本谦: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那些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的因素也会增加。人体器官和其他商品一样,会有质量优劣之分,质量高的器官会获得非常高的市场价格。而质量高的器官又往往来自年轻人,来自非法渠道。因此,只要盗窃器官的罪犯想卖出更高的价钱,他们就会设法把非法的器官通过合法的渠道卖出去。并非政府无力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成本,并且不能杜绝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风险

此外,如果允许器官交易,会因为个人资产范围的扩张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个人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界定?债权人使用私力救济而强制取走债务人一个肾脏又该如何处理?老年人可否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衍生出的许多问题,都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黄有光:质量优劣之分不是问题,几乎所有物品都有质量优劣之分与价格的高低。高质量的肾脏,可能在买卖非法的情形下价格更高,这会增加盗窃器官的可能性。对于个人破产的界定,我认为可以不允许债权人强制取走债务人的肾脏,只允许双方在有充分辅导下进行双方自愿的交易。老年人用自己的器官做担保或偿还医药费能提供给老人更多的选择,或许应该允许。

 

    桑本谦:我们对死后的灵魂又有多少了解呢?我们真的相信灵魂只安住于大脑而不是分散在其他器官(尤其是心脏)吗?如果一个人死掉了,经济学家就不再计算他的效用。但是,如果他还留下了一个魂魄在别人身上呢?当然,这些都是猜

想,但在没有证据推翻这些猜想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无视其可能为真的概率。

 

黄有光:即使有灵魂,也不会因为肉身的一部分之丧失而不见。

 

桑本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大多数人们厌恶对器官进行交易,认为这是在允许富人剥削穷人;即使厌恶的理由是虚假的,但厌恶本身却是真实的(因而不是一个意识形态的理由)。尽管通过教育我们可以说服人们改变态度,但教育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而且教育的效果也是不确定的,毕竟,情绪化的主张是很难被理性所驯服的。在没有明显收益的地方,决策者不会冲撞人们的道德直觉,随波逐流反而更可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黄有光:我同意对这种厌恶的感情必须加以考虑,但至少从长期而言,可以通过教育来改进,包括我们这篇对话文章的微小作用。当人寿保险开始进入市场时,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者。他们说,“你要对你的生命做一个金钱的估价,然后对你死亡的日期进行赌博?真是岂有此理”!但我相信,当人们习以为常、平心接受之后,人体器官的合法买卖对社会来说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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