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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刘长秋:生命法学何以产生?

2016-06-15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生命法学何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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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长秋,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院来源:"编辑学堂"公众号责编:南勇赐稿邮箱:fxxsqy.com
刘长秋


男,1976年生,山东莱芜人,烟台大学法学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青年委员会委员、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医学与法学》杂志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自2001年至今,已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ioethics、《法商研究》、《法律科学》、《人民日报》等国内外各类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章310余篇,出版专著8部,主编、参著、参编图书20余部。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及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主持国家社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上海哲社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20余项,先后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首届(1984~2014)刑法学研究优秀著作奖”、“中国科技法学优秀人才奖”等各类奖励近20项,并接受USA Today、France 24、《纽约时报》、《环球时报》、《人民日报》等国内外媒体采访50余次。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作为法学学科的生命法学
第一节   生命法学学科的产生与概念界定一、生命法学何以产生?二、什么是生命法学?三、为什么是生命法学? 第二节  生命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特点一、法学新学科二、独立的部门法学科三、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第三节  生命法学的研究方法探讨一、生命法学的一般性研究方法二、跨学科研究是生命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存在的方法论依据 第四节  生命法学体系研究一、什么是法学体系?二、生命法学体系的建构论 第二章  中国生命法学研究的现状、前景与任务
第一节  中国生命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一、研究现状分析二、主要问题:立足于学科视角的分析
第二节  中国生命法学的前景何以光明一、生物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二、保障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生命法制建设的理性需要四、学界重视的逻辑结果五、应对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基点缺陷之客观需要六、研究特殊法律主体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之需要七、研究和保护围绕人类生命问题而引生之权利的必然八、丰富国内法学研究的内在需要九、中国生命法学研究前进惯性的推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生命法学的学科任务一、应致力于推动生命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展二、应重视生物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生命法律人才之培养三、应加强自身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什么是生命法?
第一节  20世纪生命科技发展与生命法一、生命科学技术及其20世纪以来的发展二、生命法概念的由来 第二节  生命法的概念考辨一、生命法概念的源出与发展二、生命法概念的争论与评析三、对生命法概念的再界定 第四章  生命法史考
第一节  外国生命法史考一、古代外国生命法二、近现代外国生命法 第二节  中国生命法史考一、古代中国生命法二、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生命法三、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生命法 第三节  国际生命法史考一、生命问题及其国际化二、国际生命立法 第四节  对生命法发展的思考 第五章  生命法的特点及法域归属探究
第一节   生命法的特点:以其他部门法为参照一、鲜明的综合性二、浓厚的伦理性三、突出的科技性四、较强的公益性五、相对超前的预见性 第二节  生命法属于哪一个法域?一、公私法的划分及其变通二、生命法的法域归属 第六章  生命法的地位析辨
第一节  类似法群视域中的生命法一、生命法涵盖了卫生法二、生命法不是科技法的分支三、生命法与生态法的关联与差异 第二节  法律部门视野中的生命法一、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与原则分析二、生命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对生命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理性思考 第三节  生命法的调整对象研究一、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二、生命法的调整对象:生命社会关系三、生命社会关系的两个特征 第四节  论生命法律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方法及其学理意义二、作为一种特殊调整方法的生命法律调整方法三、生命法律调整的具体分析:以献血受害事件的法律救济为视角四、生命法调整方法是法定的调整方法 第七章  伦理学视域中的生命法
第一节  生命伦理与生命法一、生命伦理概念的厘定二、生命伦理与生命法的联系三、生命伦理与生命法的区别 第二节  生命伦理的法律化研究一、理论上的可能性与现实中的必要性二、对“生命法非法律化生命伦理论”的驳斥三、域外生命伦理的法律化:实践与特点四、我国生命伦理法律化应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对我国生命法的理性审视
第一节  我国生命法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立法步伐显见落后二、法律内容保守欠缺三、法律体系不够融贯 第二节  完善我国生命立法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生命立法规划二、加快生命立法步伐三、加强体系的融贯性 余  论 主要参考文献

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而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维护人类生命尊严,则是现代法律致力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当前,伴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人们生命伦理观念的变迁、经济社会的进步以及随之而来的人们对生命健康权的越发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棘手的生命法律问题正在进入人们的视野,给当代立法带来了尖锐挑战。“惠州八胞胎事件”、“保定锯腿自救事件”、“南通自制钢肾事件”、“宁波女大学生献血受害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骨髓悔捐事件”、“哈医大杀医事件”、“山西问题疫苗事件”、“陕西强制堕胎事件”、“西安幼儿园喂药事件”、“杭州卖肾基地事件”、“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交叉换肾事件”、“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孝子弑母案”、“台湾黑心油事件”、“澳大利亚夫妻抛弃残疾代子事件”、“美国变性人生子事件”、“美国在危地马拉进行非法人体实验事件”、“日本学者制造超级病毒事件”……各种各样的生命法律事件不断出现,急需从法律层面上加以破解。在此背景下,作为一门专门以生命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讨人类生命健康保障与生命尊严维系为使命的法学学科——生命法学开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自1997年6月8日“上海市第一届生命法学理论研讨会”隆重召开并高调宣告成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以来,作为一个新学科的生命法学便在中国学术界勃然兴起,成为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催生并紧步生命伦理学之后尘而出现的一个前沿性的法学学科。而自其以“生命法学”之名诞生以来,生命法学已经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在生命法学诞生之前,学界已经有冠名以“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不少研究成果,不过,这些研究都没有形成气候,而且也都没有扩展到生命法学这样一个更宽广、更具有包容性的理论视域,没有上升到生命法学这样的哲理高度。就此而言,笔者认为,中国生命法学研究真正大幕的拉开应当是始于1997年,而非在此之前。  在这17年中,生命法学研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不但从上海扩展到了全国,而且研究队伍也迅速壮大,由最初的寥寥数人,发展到现在的多达数百人;由开始主要是法理学者及科技法学者兼职研究,到现在涌现出许多既具备法学知识,又具备医学知识和伦理学背景的研究人员专研;相关的研究成果也由最初零星见到的十几篇文章,发展到如今已出版百余部著作和上千篇论文。生命法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成为当代法学前沿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崭新学科,而生命法学的繁兴也已跃然可见!

然而,另一方面,在生命法学勃然兴起的同时,在涉及生命法学这一学科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上,目前学界却还存在着诸多比较模糊甚或饱含争议的认识。例如,什么是生命法学?生命法学与医事法学及卫生法学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生命法学有怎样的学科特点,需要借助什么样的研究方法?生命法学的体系应如何建构?作为生命法学研究对象的生命法又如何界定?人类法律的发展历史上有没有生命法律规范,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变化?生命法相比于其他法律群有怎样的特点,其调整对象是什么?生命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生命法与生命伦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当前我国生命法制建设是否足以支撑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的需要?……这些问题不仅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比较模糊,即便是专门从事生命法学研究的群体也未必就对此了若指掌。而这一现象之所以出现,一个最为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生命法学还比较缺乏高屋建瓴且有足够说服力的生命法理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当前,尽管我国生命法学研究已日趋火爆,研究者日众,但其作为一个法学学科却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的研究多聚焦于包括医患纠纷、基因隐私、代孕、人体器官买卖、人体实验、自杀、献血、死刑、精神卫生、动物福利、医学整形以及食品或药品安全等具体生命法律问题,比较缺乏对生命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就目前来看,明确冠以“生命法学”或著述中提及“生命法学”并相对明确进行过对生命法学法理问题探讨的著作主要有5本,分别为倪正茂教授与陆庆胜先生等众多学者合著的《生命法学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倪正茂教授的《生命法学探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谈大正教授的《生命法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与《生命法学论纲》(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以及万慧进教授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其中,《生命法学探析》与《生命法学引论》是法理功底最为深厚的两本著作,但内容上却大量重复,而且对生命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基本上照搬了倪正茂教授在科技法学研究上的理论,使生命法学俨然成了生命科技法学的代名词,这对中国生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误导,以致很多关注生命法的学者误认为生命法学就是生命科技法学,只是科技法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从而忽略了生命科技法之外更为广博的生命法律问题。而《生命法学导论》作为国内首部生命法学论著尽管不乏创新,但却更像是一本适合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研读的教材,其法学理论上的软肋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法学论纲》尽管在理论厚度上有了一定加深,但作为《生命法学导论》的翻版,其在生命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度、广度与厚度上依旧乏善可陈,难以为生命法学研究的进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至于《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则更像是一部生命伦理学教材,其有关生命法学理论探讨的内容屈指可数。除此之外的很多著作,如田侃主编的《中国药事法》(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金亭与段红英的《现代生命科学导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新庆与杨师的《历练你的生命智慧:解读生命中的伦理难题》(科学普及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刘维新的《医事刑法初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尽管都提及了生命法学的概念或对之进行了简单归纳,但都还远没有上升到细致研究更遑论系统研究的程度。至于赵西巨的《医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李大平主编的《医事法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及石俊华主编的《卫生法学概论》(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以“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冠名的著作,则更多的是在作为生命法学理论体系组成部分的“医事法学”、“卫生法学”视野下探讨生命法律问题,其视野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总体而言,国内有关生命法学法理的研究还极为薄弱,现有著述及其研究结论都还不足以支撑生命法学的深入发展。这对于生命法学这样一个法学新学科的后续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而言,基础理论的澄清与建构无疑都是学科发展的基石,基础理论不仅指导着学科的发展方向,更决定着学科发展的前途。毕竟,一个缺乏基础理论指导的学科,其构建成形是不太容易的,即便勉强构建成形,也难免会由于根基不牢而时时面临垮塌的风险,更不要说成熟起来并长远发展下去。就此而言,加强对生命法学的法理研究,构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并足以支撑生命法学长远发展的学科基础理论,无疑是中国生命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在搜集现有有限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对生命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相对系统的探讨,在分析和批判现有部分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生命法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重新梳理、陈述和建构。笔者希望自己所做的这一工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吸引更多法学乃至伦理学研究者加入到生命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中来,为生命法学这一学科的深入发展乃至我国生命法制建设的完善提供充裕的理论支持。
生命法学是与生命伦理学联系极为密切的一个学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命法学其实就是生命伦理法学,是学者们对生命伦理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后而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生命法学的降生是生命伦理学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当前,生命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遭遇到了无法中国化又难以获得国际认同的尴尬。由于整个生命伦理学从概念、体系到内容都完全取自西方,没有形成中国自己的理论特色,导致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缺少发言权与影响力。这作为困扰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重要瓶颈,已经成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硬伤。而中国生命法学显然汲取了其中的教训。作为一个法学新学科,这一学科从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到内容与使命都几乎完全是由国内学者提出并建构的,其学术语言的运用也没有照搬西方学界诸如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等类似学科中的既有语言,而是具有明显的中国化色彩。就此而言,中国生命法学是中国法学理论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对人类生命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具有中国本土特色且更关注中国自身问题的法学新学科。但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生命法学要在国际学术舞台上获得人们的认可乃至在当前动辄强调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学术界获得人们的完全接受,恐怕还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毕竟,要使别人了解并认同这样一个新生事物,远非一朝一夕之功所能成就的。这是新事物获得人们认同所必然要遵循的客观规律。为此,中国生命法学研究者必须要能够耐得住寂寞,拿出敢于且乐于坐冷板凳的决心,为中国生命法学的发展贡献更多理论上的创建。
与其他法学学科不同,生命法学由于需要以生命科学研究的相关成果为资料,以生命伦理学与生命哲学的理论为工具或参考,并需要吸收人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作为辅助,因而成为一个具有多学科知识背景的、交叉性的法学学科。这样一个法学学科对研究者知识背景的要求之高是不言而喻的。正因为如此,笔者自2004年起就开始为本项研究的开展积累必要的知识储备,并在渐进的研究中不断补充、更新或完善自己的资料和学术观点。这些工作在保障笔者得以顺利开展本项研究的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笔者自己对于生命法学的认识。当然,由于精力、能力、学识与身体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本成果难免会存在一些疏漏甚或谬误之处。在此,笔者真诚地期待学界同仁们能够不吝指正,以帮助笔者做更为深入、细致和全面、科学的思考,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生命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推进。笔者衷心地希望,作为一本力图梳理和重构生命法学理论的论著,该成果能够给国内外从事生命法学或相关研究的学者以及具体从事相关立法实务的部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同时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学者加入到生命法学研究的队伍中来,为中国生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是为我国生命法制建设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刘长秋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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