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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邱兴隆:只为公民的自由不再被“合法”的侵犯

2016-07-20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我血拼了——只为公民的自由不再被“合法”的侵犯

作者:邱兴隆教授,律师,湖南师范大学芙蓉学者特聘教授


【编者按】

本微信号持续关注邱兴隆大律师的举报事件,监督权和举报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法,后续进展请关注本微信号!

我依法举报张家界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详情——编者按),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转交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日前给予了答复。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中,虽然认可滥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违法,但该答复是极其不严肃的:其一,答复者是控告申诉检察科,但实际调查者是侦查监督科。而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未发现或者未通知纠正,有失职之嫌,因此,对于公民举报侦查机关侦查违法,侦查监督部门因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举报的适格查处主体;其二,本案中,纠正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滥用,不是基于答复中所谓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口头纠正,而是本人多次向省公安厅领导与法制总队反映,省厅十分重视,一再督促,才得以纠正的(有本人与省厅领导及法制总队领导手机短信与微信为证);其三,其他问题被忽视或者回避。                                    

鉴上,本人不服该答复,将依法继续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与反映!


再说了,即使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为根据,我还想追问:既然已认定滥用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当,那么,请问侦查人员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还胜任本案侦查职能吗?该不该更换侦查人员?其不当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导致6人被错误的限制人身自由近20小时,即使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主管局领导与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领导与直接办案人员是否应该受到法律或者行政处分(指定监视居住文书在我手上)?检察机关是否要就此提出司法建议?公安机关又是否应主动启动问责机制?


再鉴上,我决定:其一,建议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集体申请张家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暨主管局领导集体回避本案侦查,由省公安厅指定其他市局或者省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继续侦查; 

其二,向省公安厅督察部门反映,要求对张家界公安局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法律或者行政处分;

其三,请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张家界市检察院对张家界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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