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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江泽民同志法治思想掠影

2016-08-17 法学学术前沿

他生于动荡的年代,90年的人生历程,追求中华民族的法治道路孜孜不倦。

坚守法治原则,在香港特首选举问题上坚持要求一切按照《基本法》来。

深刻认识到有权必有责,警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报道出了偏差,你们是要负责任的。”

作为一位充满人生智慧的长者,告诫我们要不断地学习一个。

中央已经决定了……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把握江泽民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

作者: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来源:《重庆日报》2006年09月18日,本文插图全部来自网络

新近发行的《江泽民文选》,在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启示我们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三次创新。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把马克思主义运用到中国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包含于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观,无疑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一篇章。邓小平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我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问题作了大量的论述,从而成功地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伟大创新。在邓小平法律理论的基础上,江泽民与时俱进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从“法制”到“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伟大创新。

关于法制与法治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听取中共中央举办的由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所作的法制教育讲座后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中国第三代党中央核心人物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次公开宣示,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努力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坚定决心。同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加以规定。
王家福为中央领导同志授课
然而,“法制”毕竟不同于“法治”。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意味着中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为中国在21世纪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
从“法制”到“法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实是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反映了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中国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要从治国方式上彻底摒弃“人治”,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讲法治与讲政治
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法律家和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在讲法治的同时,还必须讲政治。“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当然,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当然,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另外,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我国刑法不断完善进步
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论德治与法治学习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思想论文集
2000年6月28日,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又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新世纪之初,江泽民提出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并非是对我国古代德治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富于时代精神的法治新理念。

— 江泽民同志发表讲话
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突出地把在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摆在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引起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长期深入的思考。
江泽民同志与中共十六大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党对国家的领导不是简单的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的主张只有转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依法执政既是一种体制和制度,也是一种法治理念。只有实行依法执政,才能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从而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念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核心理念。只有深刻理解这一核心理念,才能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江泽民接受华莱士专访
江泽民同志
192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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