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邱兴隆:公诉人的傲慢与辩护人的偏见

2016-08-25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标题公诉人的傲慢与辩护人的偏见
作者:邱兴隆,律师,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来源:【醒龙法律人】微信号
以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身份,对公诉人的做派说长论短,无疑是一件犯忌的事。但一方面,做律师的时间长了,接触的公诉人多了,在与公诉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尽人意的事不少,有一种不说出来不痛快的压抑感;另一方面,圈子内总有人尤其是有新入职的公诉人问及公诉人与辩护人应该如何相处,或者在辩护人眼中,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之类问题,如不坦诚回复,又感愧对其的那份真诚。因此,说说发生在我与公诉人之间的那些不愉快的事,对于我来说,虽然是一件不惬意的事,但可以算的上是一件乐意做的事。
客观的说,在我长达十五年有余的刑辩律师生涯中,我所遇到的个人素质与专业素养兼优的公诉人尤其是主管公诉的检察机关领导举不胜举,他们曾或此或彼地给我留下过难忘而美好的记忆。然而,在与公诉人的交往,当然主要是在法庭的博弈中,也有为数不多的公诉人,因为其出格的表演,给我留下了不可不谓是深刻的印象。
印象最深的事,发生在与我有师生关系并由多次同台经历的一位女公诉人之间。当然,印象最深的原因绝不仅仅是因为她与我有师生关系,因为这种师生关系也不是直接的,只不过她在我担任法学院院长期间,以在职法律硕士身份在同一法学院求学过,如果不是因为有过同台对弈的经历,我对她没有任何印象;也不在于她在与我多次同台的经历中有何令我不得不佩服的作为,而仅仅在于她的一次令我刻骨铭心的打击。
我与她的第一次同台,是她还担任某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期间,我担任一个影响较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辩护人,而她担任的是公诉人。此案系由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指定某区检察院起诉。在法庭上,我与另一位知名律师作为辩护人,针对侦查人员显而易见的伪造证言、指明问供以及有的言证只有复印件却提供不了原件等明显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就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令公诉人难以应对。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未有何过分的反应,但出乎我意料的是,我所指导的一位研究生当时恰好在该区检察院实习,旁听了这次庭审,而她告诉我,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就此次庭审在检察系统的内网上发了一篇文章,说的是公诉人如何如何强,辩护人有如何如何弱之类。我听后,认为这只是公诉人出庭后的一篇工作总结或者感言之类,因而只是置之一笑,并未特别在意。然而,不久后,我无意中在某大学的一个公共论坛上见到了这篇出自公诉人之手的题为《女公诉人与邱兴隆的法庭对决》的文章,让我实在难以冷静。因为在文中,公诉人不但说到了自身如何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深厚、庭前阅卷与准备如何充分,以致在庭审中针对两位知名律师的无理辩护能予以有力驳斥,而且还无中生有地说到,在她的依法回击下,我与另一位辩护人不得不当场向控方道歉等等。看罢该文,我之所以难以冷静,并不在于公诉人如何抬高自己,也不仅仅在于她违背事实真相的贬损对我与我的同伴形成了某种伤害,更为要命的是在于其发文之时,一审法院已做出支持我们的辩护意见,就争议最大的2700万元单笔受贿的指控做出了无罪判决,而检察机关也就此提起了抗诉。公诉人在此节点上发出此文,无疑带有给二审法院施压的倾向。不过,我也就在当时感到气愤而已,后来并未对此事也过于深究。因为一方面,有市检察院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公诉人的这一做法确有不妥,私下打招呼让其删除了在内网上所发的那篇文章;另一方面,就所涉2700万元单笔受贿是否成立这一主要争点,二审法院启动了请示程序,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同意后,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而就另一争点,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与辩护意见,做出了无罪认定与判决,被告人也已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六年半。对于辩护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自己的当事人在自己的参与和努力下获得了有利的判决更为满足的?相对于由此带来的成就感,公诉人在庭外发声给自己带来的委屈,又算的了什么?更何况,在某种意义上说,一审与二审判决对辩护意见的支持,即是对公诉人的此等发声的一种无声的回击呢?
要说在法庭上,我受到的最大一次来自公诉人的伤害,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这是一起由不在我居住的城市的某市某区法院审理的行贿案。在法院通知开庭后,为了准时出席法庭,我与同所的另一律师提前一天驱车近200公里,到达法院所在地。在法庭所通知的开庭时间,两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4名辩护人准时到庭,合议庭与书记员也准时就位。然而,静等近1个小时后,公诉人尚未露面。经法庭与公诉人联系,其回复是,没有收到法庭的开庭通知。法庭经查询,开庭通知早已由书记员送达公诉部门的内勤之手,并已由其签收。按理,此事法院没有任何责任,但女审判长还是对我等辩护人忠诚地表示抱歉,因此,我等对公诉人的失职虽有不满,但也未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再次收到法院开庭通知,我等还是提前到达法院所在地,并在第二天准时到达了法庭。然而,公诉人不但姗姗来迟,在法庭通知的时间已过半个多小时后才现身法庭,而且,边进法庭,边当众在其所穿短袖汗衫上套穿检察工作服,还旁若无人地大声自言自话道,“今天好热啊”,“等了好久才等到公交车”。实话说,这位女公诉人在迟到后,还在法庭上如此“大大咧咧”,本就令我等大跌眼镜,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她的表现,则让我感到了莫大的侮辱:轮到我发表辩护意见时,她侧身,脸朝法庭的窗外,全程以屁股对着我,直到我发表完辩护意见由第二辩护人发表意见时,她才将其坐姿调整到了正常状态!我想,我由女公诉人以屁股相对的举动中所体会的侮辱感,任何人只要代位思考一下,都是可以感知到的。她不但让我感受到了作为辩护人的地位的卑微,还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名男性长者人格的低下。但是,我又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尽管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诉人出庭的坐姿之类是否有明文规定,但我知道,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女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辩护人以屁股相对,因此,我没有发作的任何法律根据!在带着沉重的羞辱感步出法庭的同时,我只能以“好难不和女斗”这句古话来安慰自己,让自己不得已阿Q了一回。
令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两个在我与两位公诉人之间发生的两个故事。我没有考究,这两个故事是基于必然还是巧合,前后相隔近10年发生在我与同一个检察院的两位不同公诉人之间。第一个故事发生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庭审中。我经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多次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而带规律性的是,凡其被从看守所提出后在办案机关办案场所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均供认参与了杀人的预谋,但凡其在看守所内接受的审讯,其在讯问笔录中均辩解其没有参与杀人的预谋。据此,我在质证时提出,侦查机关在没有法定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提外审”所形成的供述,因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不能作为定罪证据采信。令我意外的是,公诉人竟然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实践中,公安机关都是这么做的”,并质问我,“请问这样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哪一条?”无独有偶,10年后,在同一个法庭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件时,当我针对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将侦查终结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依据之一,提出这种将侦查机关内部文书出示给鉴定机构的做法有违保密规定,因此,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时,令我目瞪口呆的是,公诉人的回应同样是,“请问辩护人,这违反了哪一条法律的规定”。我之所以在前一故事中对公诉人的回应感到意外,倒不在于他在明知我是专职刑法教授兼职刑辩律师的情况下,以“实践中,公安机关都是真么做的”来暗讽我不懂刑事实务或司法现实,而是因为他关于我主张“提外审”违法的法律根据何在的诘问让我感到了其刑事法知识的贫乏。因为尽管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看守所条例》与《看守所条例执行细则》均有关于没有法定正当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提押出看守所接受审讯的明文规定。至于在后一个故事中,公诉人的质问之所以令我目瞪口呆,是因为她让我感到,她压根就不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的存在,以致其根本就不懂侦查终结报告是该规定明文所列需专人保管而不得外泄的文件,因而属于应予保密的文件。
在我看来最不应该发生的,是在前不久的一次庭审中发生了的故事。我之所以是认为最不应该发生的,是因为我以自以为很正常也习惯了的口吻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不是因为所陈述的内容,而是因为语气引起了公诉人的抗议。那是在法庭质证快要结束的时候,针对控方所出具的一份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的清单,我提出,当案被告人所涉嫌的是洗钱罪,没有任何非法所得,侦查机关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控方的回应是,侦查伊始,被告人涉嫌的是受贿罪,故当时按其涉嫌受贿金额,冻结了她30万元。我进一步回应,既然现在已经侦查终结,且案件是以洗钱罪而不是以受贿罪起诉到了法院,侦查机关没有理由不解冻。控方提出,该笔被冻结的财产的处置由法院裁决。我表示反对,认为这笔财产与所控事实无关,属于侦查机关冻结错误,理当解冻。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无论是对于检察机关的自 50 30050 50 15288 0 0 1764 0 0:00:17 0:00:08 0:00:09 3341案件还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都有对包括冻结是否合法在内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控方不应将与所起诉的犯罪无关的财产冻结的问题交给法院来解决,而应担当起本身固有的职能,通过建议侦查机关依法解冻来解决。而令我丈二和尚摸不着脑袋的是,公诉人没有对此作出正面回应,却以严肃的口吻郑重其事地提醒我注意自己说话的语气。因为不得要领,我不得不询问其详,而公诉人的答复竟是更令我摸不着边际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庭审是全程录音录像,我恐有机会看到此庭审情况者误认为我与公诉人有什么过节,我不得不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强调,在当天的庭审中,我对公诉人没有任何不恭,并带有几分调侃地说,法律没有对辩护人发言的语气做出任何规范,温文尔雅是一种品格,慷概激昂也不失为一种风格,因而都不会影响控辩双方的地位的平等。庭审结束后,我曾特意征求与我一同出庭的当地律师以及我所熟悉的部分到庭旁听者的意见,他们的回答是,我当天的法庭发言不但没有任何令人不适之处,而且,有的还说,这是其看到我最低调的一次开庭。我前思后想,之所以发生这么一个插曲,原因可能是两方面的:其一是,联想到开庭前几天,有人转告我,因为法院所在地在偏僻的湘西的县上,以前很少有像我这样的“大牌律师”在此出庭过,控审双方都十分重视,我揣测,公诉人可能是习惯了当地律师的温文尔雅的低调出庭风格,而对我这种当大学老师出身的律师“慷慨激昂”的发言风格不适应,让其误会为我对公诉人有某种藐视,所以才有其对地位应该平等之说;其二是,也许因为我强调,公诉机关不但有依法起诉犯罪的职能而且还有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予以监督的职能,让控方感意识到了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与纠正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的错误冻结,其有失职之嫌,而辩护人当庭指出这一问题,有对其指手画脚,非议其职责之感,令其难以接受。
以上事例,作为真实的故事,已经成为过去。但是,借用一句改编的流行歌词,便是“让我思考到如今”。在我看来,此等插曲,虽然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表现方式不尽相同,但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公诉人的傲慢一言以蔽之。这种傲慢,既来源于公诉人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者相对于私权利的行使者的辩护人的优越感或尊严感,也来源于公诉人基于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执业经验的过于自信,当然,在个别情况下,可能还来源于公诉人基于对辩护人低人一等的地位的成见。正是基于其执业优越感或尊严感,公诉人容易形成“死不认输”与“死要面子”的偏执,也才有了上面所列的第一个故事中的公诉人的“庭内失面庭外补”与最后一个故事中的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无端指责;正是基于对自身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的过于自信,才会像第三个与第四个故事中的公诉人一样,因对辩护人的自以为理直气壮的反诘而暴露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无知;也正是基于对辩护人地位低其一等的成见,才有了第二个故事中的女公诉人对辩护人以屁股相对的无礼。
控辩关系,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老生常谈,其无论在过去还是在现在抑或在将来,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必须改善的问题,当然尤其是置身于其中的任何辩护律师与公诉人都有话语权的一个话题。尽管在回忆以上亲身经历的故事时,我总会让自己换位思考,保持应有的宽容,并以应有的价值中立态度来评价,但毕竟,我只做过刑辩律师,没有做过公诉人,因此,我对此类故事的分析与评判,也许很难超越自身作为刑辩律师的身份与阅历的局限。但愿公诉人尤其是作为故事的主人公的公诉人们能以这是我基于刑事辩护人的立场的偏见而予以宽容,而不要认为是我基于不满的压抑所为的一种发泄乃至报复。毕竟,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即使是相互的批评,所需要的也是忠诚,而扪心自问,我的批评纵使是一种偏见,也缘起于一个人尤其是一个法律人所应有的忠诚。


法学学术前沿

聚焦法学精神、学术思想、前沿时事;旨在传播法界言谈、分享法学文萃、启蒙社会共识,致力做讲方法、识时务、有情怀的公众号!微信号:frontiers-of-law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